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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登記實務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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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甲、乙、丙三人分別擁有A、B、C三筆土地,且甲於A地設定地上權予丁公司,乙於B地設定抵押權予戊銀行。今甲、乙、丙三人擬將A、B、C三筆土地辦理合併登記。請問程序應如何辦理?甲、乙、丙三人之權利範圍要如何決定?又丁公司之地上權及戊銀行之抵押權應如何處理?其權利範圍應如何決定?(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壹、破題

土地合併登記,係將二宗以上相鄰之土地合併為一宗辦理登記之程序,土地法第46條之1及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89條等設有規範。本題涉及甲乙丙三人就A、B、C三筆相鄰土地辦理合併,且A地上設有地上權、B地上設有抵押權,問題遂繁雜化:除涉及合併程序外,尚須處理共有持分之決定,以及他項權利(地上權、抵押權)之移存與權利範圍之認定。茲依現行土地登記規則(民國113年7月19日修正)等規定分述如下。

貳、合併之程序

一、合併之要件(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1項)

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1項:「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同之土地辦理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土地價值不等者,應先辦理土地他項權利位置改算或共有合併等更正登記後,再辦理合併登記。」第89條第1項:「申請建物合併登記,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且不違反建築法令規定者為限。」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第1項:「土地之合併,應以同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即合併之三項要件:(1)同地段;(2)地界相連;(3)使用性質相同(如均為建地、均為農地)。

二、合併申請程序(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7款、第78條)

(一)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申請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7款,土地合併之登記,由「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會同申請。本題甲、乙、丙三人應共同申請。

(二)先辦合併複丈,再辦合併登記

實務作業流程:

1.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合併複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以下),依複丈結果辦理合併測量,重新編訂地號。

2. 複丈完竣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規定,辦理合併登記,將原A、B、C三宗合為一宗,原所有權狀繳銷,發給新所有權狀。

(三)他項權利人之同意

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2項:「前項合併之土地有他項權利者,並應檢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本題A地有地上權人丁公司、B地有抵押權人戊銀行,均應檢附其同意書。

三、合併後之地號編訂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1條第2項規定,合併後之地號,編訂為合併前各宗中最前面之地號(即號數最小者),其餘地號註銷。

參、甲、乙、丙三人權利範圍之決定

一、原則:依各人原所有土地價值比例(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3項)

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3項:「土地合併後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依合併前各筆土地面積與各所有權人應有部分之比例計算之。」

惟此係以各筆土地價值相當為前提;倘各筆土地價值不等(如位置、地形、地段優劣不同),應依「申報地價」或「公告土地現值」核計各筆價值,再按各人原有價值占合併後總價值之比例分配權利範圍。

二、計算方式

設A地價值V_A、B地價值V_B、C地價值V_C:

甲之權利範圍 = V_A ÷(V_A + V_B + V_C)
乙之權利範圍 = V_B ÷(V_A + V_B + V_C)
丙之權利範圍 = V_C ÷(V_A + V_B + V_C)

合計為1(即合併後土地之全部所有權)。

三、得另以契約約定

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4項:「合併後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得經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定之。」即各所有權人得不依面積或價值比例,而以契約另行約定。但須全體合意並檢附協議書。此項約定如使部分所有權人受不當減損權益者,可能涉及贈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計徵贈與稅。

肆、丁公司地上權及戊銀行抵押權之處理

一、原則:他項權利併存,但範圍變更(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5項)

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5項:「土地合併或分割登記後,其原設定之他項權利,應依法移存於合併或分割後之土地,並應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予以註記。」即他項權利不消滅,而是「移存」於合併後之新土地,惟其權利範圍及所擔保之標的物範圍,須隨新土地之權利結構調整。

二、地上權之處理

(一)權利範圍

地上權原設定於A地全部(甲之單獨所有),合併後,其效力範圍移存於合併後新土地之「相當於原A地」部分,即丁公司地上權之權利範圍為原A地之全部,以「持分比例」方式註記,其比例即為甲於合併後之權利範圍。

例如:甲於合併後權利範圍為6/10,則地上權附隨於甲之持分6/10部分;其餘乙之持分及丙之持分上,並無地上權之效力。

(二)登記方式

於登記簿「他項權利部」記載:「就甲之權利範圍6/10設定地上權」(或同類字樣),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合併前原設定於A地全部。

三、抵押權之處理

(一)權利範圍

抵押權原設定於B地全部(乙之單獨所有),合併後,其效力範圍移存於合併後新土地之「乙之持分部分」,即戊銀行抵押權之擔保範圍為合併後新土地之「乙之權利範圍」(如3/10)。

(二)登記方式

於登記簿「他項權利部」記載:「就乙之權利範圍3/10設定抵押權」,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合併前原設定於B地全部。

四、需檢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2項,他項權利之移存涉及權利人重大利益,故應檢附丁公司及戊銀行之同意書,明確同意其權利範圍移存至合併後新土地之相應持分部分。倘他項權利人不同意,則不得辦理合併登記。

伍、結論

綜上所述:

一、合併之程序:應由甲、乙、丙三人共同申請,經地政事務所辦理合併複丈、編訂新地號後,辦理合併登記;合併之三筆土地須符合「同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要件。

二、甲乙丙三人之權利範圍:原則上依各筆土地價值(依公告現值或申報地價估算)占合併後總價值之比例計算,亦得經全體協議定之。

三、丁公司地上權及戊銀行抵押權之處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5項規定,他項權利移存於合併後新土地之相應持分部分;地上權附隨於甲之持分、抵押權附隨於乙之持分,並於登記簿他項權利部及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

四、應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書:因合併使他項權利之擔保標的範圍變動,故依第88條第2項規定,應檢附丁公司及戊銀行同意書。

如此設計,既保障合併申請人之程序權利,又兼顧他項權利人之利益,符合「物權變動公示」與「保護既得權」之地政基本原則,殊堪稱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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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登記時,應提出登記申請書及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此所謂「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究何所指?請舉實務上案例說明之。又其與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之關係為何?請舉登記實務上例子說明登記原因生發日期如何決定?(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壹、破題 我國土地登記係採「申請登記主義」,申請人須提出登記申請書及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由登記機關依書面審查並登載於登記簿。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所稱「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乃申請人主張登記原因所依憑之書面證明,其性質、種類及與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之關係,攸關權利取得時點及第三人保護,殊為登記實務之重點。茲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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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建物合併及建物分割為其重要規範內容,茲試問此二種建物複丈,其辦理條件限制各為何?(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壹、破題 建物複丈為建物登記之前置作業,凡建物之合併、分割、增建、改建、滅失等情形,均應先辦理建物複丈以確認其位置、面積等事實,再據以辦理登記。本題就建物合併及建物分割兩項複丈之辦理條件分述。其法源主要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編第七章「建物測量」(第259條至第296條)及第三編第三章「建物複丈」(第288條以下)等相關規定。茲依現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民國113年最新修正版)分項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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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依土地登記法令及制度之規範,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茲試問除土地總登記外,有那幾種登記,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辦相關測量?(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壹、破題 我國土地登記制度採「測量、登記分離」原則,亦即土地及建物之物理界線、面積等事實,須先經地政機關測量確定後,始得辦理登記。除土地總登記前須辦理地籍測量(土地法第38條、第44條)外,總登記後遇有土地及建物之物理變動,亦須辦理土地複丈或建物複丈,再據以辦理變更登記。本題即就「除土地總登記外,尚有何種登記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辦相關測量」之問題加以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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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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