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破題
土地合併登記,係將二宗以上相鄰之土地合併為一宗辦理登記之程序,土地法第46條之1及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89條等設有規範。本題涉及甲乙丙三人就A、B、C三筆相鄰土地辦理合併,且A地上設有地上權、B地上設有抵押權,問題遂繁雜化:除涉及合併程序外,尚須處理共有持分之決定,以及他項權利(地上權、抵押權)之移存與權利範圍之認定。茲依現行土地登記規則(民國113年7月19日修正)等規定分述如下。
貳、合併之程序
一、合併之要件(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1項)
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1項:「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同之土地辦理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土地價值不等者,應先辦理土地他項權利位置改算或共有合併等更正登記後,再辦理合併登記。」第89條第1項:「申請建物合併登記,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且不違反建築法令規定者為限。」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第1項:「土地之合併,應以同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即合併之三項要件:(1)同地段;(2)地界相連;(3)使用性質相同(如均為建地、均為農地)。
二、合併申請程序(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7款、第78條)
(一)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申請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7款,土地合併之登記,由「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會同申請。本題甲、乙、丙三人應共同申請。
(二)先辦合併複丈,再辦合併登記
實務作業流程:
1.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合併複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以下),依複丈結果辦理合併測量,重新編訂地號。
2. 複丈完竣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規定,辦理合併登記,將原A、B、C三宗合為一宗,原所有權狀繳銷,發給新所有權狀。
(三)他項權利人之同意
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2項:「前項合併之土地有他項權利者,並應檢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本題A地有地上權人丁公司、B地有抵押權人戊銀行,均應檢附其同意書。
三、合併後之地號編訂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1條第2項規定,合併後之地號,編訂為合併前各宗中最前面之地號(即號數最小者),其餘地號註銷。
參、甲、乙、丙三人權利範圍之決定
一、原則:依各人原所有土地價值比例(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3項)
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3項:「土地合併後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依合併前各筆土地面積與各所有權人應有部分之比例計算之。」
惟此係以各筆土地價值相當為前提;倘各筆土地價值不等(如位置、地形、地段優劣不同),應依「申報地價」或「公告土地現值」核計各筆價值,再按各人原有價值占合併後總價值之比例分配權利範圍。
二、計算方式
設A地價值V_A、B地價值V_B、C地價值V_C:
甲之權利範圍 = V_A ÷(V_A + V_B + V_C)
乙之權利範圍 = V_B ÷(V_A + V_B + V_C)
丙之權利範圍 = V_C ÷(V_A + V_B + V_C)
合計為1(即合併後土地之全部所有權)。
三、得另以契約約定
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4項:「合併後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得經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定之。」即各所有權人得不依面積或價值比例,而以契約另行約定。但須全體合意並檢附協議書。此項約定如使部分所有權人受不當減損權益者,可能涉及贈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計徵贈與稅。
肆、丁公司地上權及戊銀行抵押權之處理
一、原則:他項權利併存,但範圍變更(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5項)
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5項:「土地合併或分割登記後,其原設定之他項權利,應依法移存於合併或分割後之土地,並應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予以註記。」即他項權利不消滅,而是「移存」於合併後之新土地,惟其權利範圍及所擔保之標的物範圍,須隨新土地之權利結構調整。
二、地上權之處理
(一)權利範圍
地上權原設定於A地全部(甲之單獨所有),合併後,其效力範圍移存於合併後新土地之「相當於原A地」部分,即丁公司地上權之權利範圍為原A地之全部,以「持分比例」方式註記,其比例即為甲於合併後之權利範圍。
例如:甲於合併後權利範圍為6/10,則地上權附隨於甲之持分6/10部分;其餘乙之持分及丙之持分上,並無地上權之效力。
(二)登記方式
於登記簿「他項權利部」記載:「就甲之權利範圍6/10設定地上權」(或同類字樣),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合併前原設定於A地全部。
三、抵押權之處理
(一)權利範圍
抵押權原設定於B地全部(乙之單獨所有),合併後,其效力範圍移存於合併後新土地之「乙之持分部分」,即戊銀行抵押權之擔保範圍為合併後新土地之「乙之權利範圍」(如3/10)。
(二)登記方式
於登記簿「他項權利部」記載:「就乙之權利範圍3/10設定抵押權」,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合併前原設定於B地全部。
四、需檢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2項,他項權利之移存涉及權利人重大利益,故應檢附丁公司及戊銀行之同意書,明確同意其權利範圍移存至合併後新土地之相應持分部分。倘他項權利人不同意,則不得辦理合併登記。
伍、結論
綜上所述:
一、合併之程序:應由甲、乙、丙三人共同申請,經地政事務所辦理合併複丈、編訂新地號後,辦理合併登記;合併之三筆土地須符合「同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要件。
二、甲乙丙三人之權利範圍:原則上依各筆土地價值(依公告現值或申報地價估算)占合併後總價值之比例計算,亦得經全體協議定之。
三、丁公司地上權及戊銀行抵押權之處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5項規定,他項權利移存於合併後新土地之相應持分部分;地上權附隨於甲之持分、抵押權附隨於乙之持分,並於登記簿他項權利部及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
四、應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書:因合併使他項權利之擔保標的範圍變動,故依第88條第2項規定,應檢附丁公司及戊銀行同意書。
如此設計,既保障合併申請人之程序權利,又兼顧他項權利人之利益,符合「物權變動公示」與「保護既得權」之地政基本原則,殊堪稱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