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破題
本題為土地、房屋同時贈與所生之三種租稅問題。土地之贈與屬土地所有權移轉,依土地稅法第28條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房屋之贈與屬不動產之移轉,依契稅條例第2條應由受贈人繳納契稅;土地、房屋一併贈與,又屬贈與行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應課徵贈與稅。茲就題示資料分項計算如下。
貳、土地增值稅之計算
一、計徵依據
土地稅法第28條前段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贈與雖為無償移轉,仍屬所有權移轉之範疇,自應課徵之。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土地稅法第31條)
(一)申報移轉現值
依題示,贈與時公告土地現值為30,000元/平方公尺,面積200平方公尺,故申報移轉現值(亦為公告土地現值):
30,000 × 200 = 6,000,000元
(二)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
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前次移轉現值應按政府公告之物價指數調整。題示物價指數為150,前次移轉現值為10,000元/平方公尺:
10,000 × 200 × 150% = 3,000,000元
(三)改良土地費用
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得自漲價總數額中減除。題示改良土地費用300,000元,得予扣除。
(四)漲價總數額
6,000,000 - 3,000,000 - 300,000 = 2,700,000元
三、適用稅率(土地稅法第33條)
依現行土地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土地增值稅按土地漲價總數額採三級累進稅率:
漲價倍數 = 漲價總數額 ÷ 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 2,700,000 ÷ 3,000,000 = 0.9(即90%)
漲價倍數未超過原地價之100%,全額適用最低級距20%稅率。
四、應納稅額
2,700,000 × 20% = 540,000元
故甲應繳納土地增值稅540,000元。
參、契稅之計算
一、計徵依據
契稅條例第2條第1項:「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第3條規定,贈與契稅由「受贈人」繳納;題示乙為受贈人,由乙負繳納義務。
二、稅基(契稅條例第13條)
契稅以「契價」為稅基,而契價依同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係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現值」為準。題示折舊餘值640,000元,即為評定之房屋現值(標準價格800,000元扣除折舊20%後之數額)。
三、稅率(契稅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
贈與契稅稅率為6%。題示稅率亦為6%,與法定相符。
四、應納稅額
640,000 × 6% = 38,400元
故乙應繳納契稅38,400元。
肆、贈與稅之計算
一、計徵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1項:「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第7條第1項本文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故由甲負繳納義務。
二、贈與財產之價值認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
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第3項並規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時價。
(一)土地:30,000 × 200 = 6,000,000元
(二)房屋:640,000元(評定現值)
(三)合計贈與總額:6,640,000元
三、扣除免稅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民國104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每年220萬元(嗣後雖經調整為244萬元,惟104年適用之金額為220萬元)。
贈與淨額 = 6,640,000 - 2,200,000 = 4,440,000元
四、適用稅率(民國104年適用之舊法第19條)
民國104年贈與當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第1項採單一稅率10%(民國106年5月12日修正始改為10%、15%、20%三級累進)。
贈與稅 = 4,440,000 × 10% = 444,000元
故甲應繳納贈與稅444,000元。
伍、結論
綜上計算,民國104年5月15日甲將土地及房屋贈與乙,應繳納稅捐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540,000元(甲為納稅義務人)。
二、契稅38,400元(受贈人乙為納稅義務人)。
三、贈與稅444,000元(贈與人甲為納稅義務人)。
合計三稅金額為1,022,400元。其中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雖均為贈與人甲,惟兩稅性質不同:前者係對土地自然漲價課徵,後者係對贈與行為移轉之財產總值課徵;契稅則由受贈人乙負擔,係對房屋移轉行為所課徵之流通稅。三稅併行課徵,並無重複課稅之虞,蓋稅基與稅捐性質均屬有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