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依民國104年適用的稅率與免稅額計算,並假設甲於同一年度沒有其他贈與。
(一)土地增值稅
本件土地為無償移轉,依土地稅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的乙。
1. 按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原地價:10,000元/平方公尺 × 150%=15,000元/平方公尺。
2. 扣除改良土地費用前的漲價額:(30,000元-15,000元)× 200平方公尺=300萬元。
3. 土地漲價總數額:300萬元-30萬元=270萬元。
4. 漲價倍數:270萬元 ÷(15,000元 × 200平方公尺)=0.9倍,未達原地價一倍,適用20%稅率;20%部分沒有長期持有減徵問題。
5. 土地增值稅:270萬元 × 20%=54萬元。
(二)契稅
依契稅條例第7條,贈與契稅由受贈人乙申報納稅;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6%計算:80萬元 × 6%=4.8萬元。
(三)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甲。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600萬元、房屋以標準價格80萬元計入贈與總額;民國104年的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元,稅率為10%。
1. 若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由受贈人乙負擔:受贈人乙依契稅條例第7條為贈與契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土地稅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為無償移轉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該等稅負即屬「受贈人負擔之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得自贈與總額扣除:
贈與淨額=600萬元+80萬元-220萬元-54萬元-4.8萬元=401.2萬元;
贈與稅=401.2萬元 × 10%=40.12萬元。
2. 若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由贈與人甲出資代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代繳稅款應以贈與論而併入贈與總額;但同一稅款依施行細則第19條仍可自贈與總額扣除,所以加計與扣除的淨效果相抵:
贈與淨額=600萬元+80萬元-220萬元=460萬元;
贈與稅=460萬元 × 10%=46萬元。
結論:土地增值稅54萬元、契稅4.8萬元;贈與稅依稅款負擔人不同,分別為40.12萬元或4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