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的基本要件
依108年考試時有效的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優惠都以這項基本定義為起點,但適用期間、面積與戶數限制不同。
二、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第17條)
(一)戶籍: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使用:原則上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是持有期間每年適用特別稅率的狀態要件,不是只回溯出售前一年或五年。
(三)面積: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
(四)處數: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這是同一家庭的一處限制,不是所有成年直系親屬一律共用一處。
(五)稅基及稅率:地價稅以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的地價總額為一般稅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部分按2‰特別稅率計徵,並自一般累進稅率的地價總額中分開計算。
三、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第34條)
(一)戶籍及使用:仍須符合第9條,即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且無出租、營業。一般「一生一次」優惠另要求出售前1年內未供營業或出租。
(二)一生一次: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原則上只能適用一次。自用住宅評定現值未達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原則不得適用,但建築完成滿1年以上不受此限。
(三)一生一屋:土地所有權人已使用過一生一次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而符合第34條第5項全部要件者,不受一次限制。其要件是:
1.都市土地不超過1.5公畝、非都市土地不超過3.5公畝。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沒有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
3.出售前持有土地6年以上。
4.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前於該地設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5.出售前5年內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四)稅基及稅率:土地增值稅不按全市地價總額逐年課徵,而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以該筆土地的土地漲價總數額為稅基;符合第34條的優惠範圍按10%計徵。
四、對照結論
兩稅都要求第9條的設籍與自住狀態。地價稅是持有稅,3/7公畝、家庭一處、按地價計2‰;土地增值稅是移轉稅,一生一次為3/7公畝且回溯1年,一生一屋則縮為1.5/3.5公畝並另有無其他房屋、持有及設籍6年、回溯5年的要件,稅基是土地漲價總數額、優惠稅率10%。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的面積、期間及資格要件必須分別判斷,不能把兩套制度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