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08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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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甲有市價500萬元A 地之所有權,為避免債權人追債,遂與友人乙聯繫,約定兩人假裝做成買賣,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A地予乙。其後,乙將A地出賣給不知前揭情事的丙,並將A地移轉登記且交付給丙。試問: (一)何謂負擔行為?何謂處分行為?甲、乙間所為的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之效力為何? (二)乙、丙間的買賣契約是否有效?丙依法要如何才能取得 A地所有權? (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本題涉及民法上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之區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效力,及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之保護機制。茲依民法第87條、第118條、第759條之1及第801條等規定,逐一分述如下。

(一)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之概念區別

1. **負擔行為**:又稱債權行為或債務行為,係指**發生債權債務關係**之法律行為。其特徵在於僅在當事人間產生請求權與給付義務,並不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例如買賣契約(民法第345條)、贈與契約(民法第406條)、租賃契約(民法第421條)等。負擔行為之效力以**當事人間**為限,原則上不要求行為人具有處分權。

2. **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之法律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如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及準物權行為(如債權讓與、債務免除)。其特徵在於直接導致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處分行為要求行為人**須有處分權**,無處分權之處分行為效力未定(民法第118條)。

3. **二者區別實益**:
(1)效力時點:負擔行為僅生債權效力,處分行為直接生物權變動。
(2)處分權之要求:負擔行為不以行為人有處分權為必要,處分行為則以有處分權為要件。
(3)公示性:物權處分行為須踐行登記(不動產,民法第758條)或交付(動產,民法第761條)始生效力。
(4)此即所謂**物權行為獨立性與無因性**:物權行為與其原因之債權行為各自獨立,且物權行為之效力不因債權行為之無效或撤銷而當然受影響。

(二)甲、乙間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之效力

1.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負擔行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

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甲乙約定假裝買賣,雙方均明知並無真實買賣之意思,僅為脫產之手段。此屬典型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甲乙間之買賣契約(負擔行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無效**。買賣契約既屬無效,乙對甲不生支付價金之債務,甲對乙亦不生交付A地及移轉所有權之義務。

2. **甲乙間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處分行為)—亦無效**:

通說採「**物權行為獨立性**」見解,物權行為(所有權移轉合意)與債權行為(買賣契約)獨立判斷其效力。本案甲乙間之物權移轉合意,亦係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雙方均明知無真實移轉所有權之意思),故依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處分行為亦屬無效**。

換言之,雖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因物權行為無效,乙並未真正取得A地所有權,甲仍為**真正所有權人**。乙之登記為「不實登記」(無效登記),甲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請求乙塗銷登記回復原狀。

3. **小結**: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均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乙未取得A地所有權,甲仍為所有權人。

(三)乙丙間買賣契約之效力

1. **乙丙間買賣契約(負擔行為)有效**:

買賣契約為負擔行為,僅生債權效力,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要件。民法第349條至第350條雖規定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之權利存在,但**權利瑕疵**僅生擔保責任,不影響買賣契約之效力。乙與不知情之丙締結買賣契約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買賣契約有效成立。

至於乙是否有處分權(即是否為A地所有權人),不影響買賣契約之效力。乙若無法移轉所有權,依民法第349條應對丙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2. **乙丙間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處分行為)—丙得善意取得**:

關鍵爭點在於:乙非真正所有權人,但丙信賴登記為善意第三人,得否取得A地所有權?

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此係保護善意第三人之規定。本案丙不知甲乙間係通謀虛偽,**為善意第三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甲乙間之意思表示無效**不得對抗丙**。

更進一步,依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此即所謂**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或**信賴保護原則**。

具體而言,丙取得A地所有權須具備以下要件:
(1)丙信賴土地登記簿之記載:登記簿上A地所有權人為乙。
(2)丙為善意:不知甲乙間通謀虛偽之事實,且無重大過失。
(3)丙基於法律行為取得: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4)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丙因登記取得A地所有權。

本案丙符合上開要件,依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及第759條之1第2項,**丙取得A地所有權**,甲不得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主張對抗丙。

(四)甲對乙、丙之權利主張

1. **甲對丙**:丙已善意取得A地所有權,甲不得對丙請求返還A地或塗銷登記。

2. **甲對乙**:
(1)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項):乙明知甲乙間買賣契約無效,仍將A地出賣於丙,致甲喪失所有權,構成侵害甲之所有權,甲得請求乙賠償A地市價500萬元之損害。
(2)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79條):乙因出賣A地獲得價金,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甲受損害,甲得請求乙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即價金,或A地市價)。
(3)侵占之刑事責任:乙將甲所有之A地侵占並出賣他人,可能涉及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五)結論

本案甲乙間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均無效;惟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且丙為善意第三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及第759條之1第2項信賴保護規定,**丙取得A地所有權**。甲不得對丙主張返還A地,僅得對乙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返還,以填補其損害。本題核心在於物權行為獨立性、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無效,及不動產登記公信力對善意第三人之保護,三者關係之釐清,誠為民法物權編之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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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甲具有原住民身分,為丙之利益,以丙為受益人將其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A地信託予不具原住民身分的自然人乙,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對象為具原住民身分者。另甲於 2019 年5月1日向乙購買B屋,於乙尚未移轉B屋所有權登記及交付予甲,同月6日因丁駕車不慎撞上B屋,致B 屋全毀。試問: (一)甲、乙間就A地所為之信託契約效力如何? (二)乙對丁得為如何之主張?就甲、乙間的B 屋買賣契約,甲、乙各自可以對契約相對人為如何之主張? (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信託契約之效力(特別是原住民保留地之信託限制)、所有物滅失之危險負擔,及買賣契約成立後標的物毀損滅失之法律效果。茲依信託法、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民法第373條、第225條等規定,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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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甲向乙借款 200萬元,並以自己所有之A地設定抵押權,甲於清償期屆至時無力償還借款。請附理由分別依下列不同情形回答問題: (一)如甲無力清償時,乙應如何實行抵押權?另假設於抵押權設定時,甲於A地上已蓋有B屋,但僅就A 地設定抵押權,則實行抵押權後拍定人可以依法主張何種權利? (二)假設於抵押權設定後,甲另於 A 地上蓋有B 屋,則乙為便於實行其抵押權,應對法院為如何之主張? (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抵押權實行之程序、法定地上權之成立及併付拍賣之主張。茲依民法第873條、第876條、第877條等規定,分項回答如下。 (一)抵押權之實行方法(民法第873條) 1. **法律依據**: 民法第873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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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甲男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男結婚前因工作存款400萬元,結婚後持續在外工作,賺得 1000萬元工作所得,另因甲男父親車禍死亡,繼承獲得遺產600 萬元,並向加害人請求獲得 100萬元慰撫金。乙女結婚前工作存款600 萬元,結婚後靠寫作補貼家用,賺得稿費200萬元,另因母親恭賀女兒結婚,給與市價500萬 元房屋一棟。兩人結婚30年後,雙方欲協議結束婚姻關係。試問:甲、乙兩人所採取之夫妻財產制為何?又甲、乙兩人離婚後,依民法之規定,原則上要如何分配前述財產? (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夫妻財產制之種類、法定財產制之適用,及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方法。茲依民法親屬編第1005條、第1017條、第1030條之1等規定,分述如下。 (一)甲、乙所採取之夫妻財產制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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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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