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34條之1係立法者為解決共有土地使用、處分困難所設之多數決規定,惟其行使須符合法定程序及形式要件,俾保障少數共有人之權益。本題甲、乙、丙3人依該條規定處分A地之應有部分,未附具任何切結文件,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內政部訂頒「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之規定,應於登記申請書內簽註相關事項,茲分述如下:
(一)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要件
1.多數決門檻(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本案要件之檢視:A地共有人為甲、乙、丙、丁、戊5人,每人應有部分均等(各5分之1)。今由甲、乙、丙3人為共同處分行為,已具共有人過半數(3/5);其應有部分合計為3/5(即60%)已過半數。雖未達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之門檻,惟仍符合「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過半」之要件,故合於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規定。
3.處分行為之意涵:包括出賣、互易、贈與、設定他項權利等。本題為出賣行為,自屬該條所稱「處分」之範圍。
(二)登記申請時應簽註之事項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至第36條、第43條,及內政部頒「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0點、第11點規定,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於申請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申請登記事由」或「附記事項」欄內,簽註下列事項:
1.處分共有人已盡通知義務之記載:
(1)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本題甲、乙、丙3人於處分前須先通知丁、戊2人。
(2)申請書內應簽註:「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通知他共有人之證明文件業已存查/已附卷/因不能通知已踐行公告程序」等字句。
2.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之記載:
(1)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他共有人對於買賣標的物有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之權利。本題之承買人己若為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則丁、戊有優先承購權。
(2)申請書內應簽註:「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業已通知,於○年○月○日通知後逾15日未表示承買,視為放棄」之意旨。
3.他共有人應得對價或補償之記載:
(1)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3項規定,處分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之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2)申請書內應簽註:「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業已交付/已依法提存/經他共有人受領完畢」等字句,並檢附提存書或受領證明。
4.處分共有人切結書:依執行要點第11點規定,於申請書應簽註下列切結文字:
「本案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已踐行通知或公告程序、優先承購權之通知,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已依法清償或提存,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5.他共有人之姓名、住址:應於申請書「他共有人欄」記明丁、戊之姓名、戶籍住址、應有部分及通知之日期,俾稽徵作業及異議當事人查證。
6.通知方式及不能通知之原因:若係以書面通知,應記載通知之日期、方式(如限時掛號、存證信函);若係以公告為通知者,應記載公告之地點、日期及不能以書面通知之原因。
7.是否有民法第819條第1項或其他特別規定不適用本條之情形:依執行要點及內政部函釋,部分情形(如約定有特別處分方法、共有物分管契約之限制等)不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申請人應切結並無此等情形。
(三)執行要點第10點所定通知文件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0點規定,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通知之證明:包括:(1)受領通知之回執;(2)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者,存證信函及掛號回執;(3)受通知人簽收之送達證書;(4)無法以書面通知者,公告之證明。
2.提存書或對價清償證明: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已交付者,應檢附受領證明;不能交付者,應檢附法院提存所之提存書。
3.優先承購權通知及拋棄證明: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者,應檢附通知書及通知日期之證明;如他共有人於15日內未表示購買者,視為拋棄。
4.其他必要文件:包括處分共有人之印鑑證明、身分證明、共有人應有部分及處分內容之說明書等。
(四)甲、乙、丙未附具切結文件之補正
1.補正期間: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規定,登記申請有應補正之事項者,登記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1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依同規則第57條規定駁回申請。
2.具體補正內容:本題甲、乙、丙3人於申請登記時並未附具任何切結文件,登記機關於審查時,應通知補正下列事項:(1)他共有人通知之證明文件;(2)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之通知及未承購之證明;(3)他共有人應得對價或補償之清償或提存證明;(4)前述切結文字之記載。
3.駁回之效果:逾期未補正者,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4款(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駁回申請,申請人不服得依規定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五)結論
土地法第34條之1為共有土地多數決處分之法源依據,其行使須兼顧多數共有人處分自由與少數共有人權益之保障。甲、乙、丙3人依該條出賣A地予己時,於登記申請書內應簽註通知他共有人、踐行優先承購權、清償或提存對價等事項,並依執行要點切結真實。本題未附具切結文件者,登記機關應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依規定駁回申請。地政士受託辦理此類案件,宜詳查通知、優先承購、對價清償等程序是否完備,俾保障當事人權益並避免登記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