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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登記實務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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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假設已成年之甲、乙、丙、丁、戊 5 人共有 A 地,每人之應有部分為均等;現甲、 乙、丙 3 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出售該 A 地予承買人己,並會同己申辦 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申請登記時,共有人甲、乙、丙並未附具任何切結文件於登記 申請書類中。試問:此際,甲等人於登記申請書上應簽註記明之事項內容為何?請 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規定,說明之。 (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土地法第34條之1係立法者為解決共有土地使用、處分困難所設之多數決規定,惟其行使須符合法定程序及形式要件,俾保障少數共有人之權益。本題甲、乙、丙3人依該條規定處分A地之應有部分,未附具任何切結文件,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內政部訂頒「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之規定,應於登記申請書內簽註相關事項,茲分述如下:

(一)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要件
1.多數決門檻(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本案要件之檢視:A地共有人為甲、乙、丙、丁、戊5人,每人應有部分均等(各5分之1)。今由甲、乙、丙3人為共同處分行為,已具共有人過半數(3/5);其應有部分合計為3/5(即60%)已過半數。雖未達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之門檻,惟仍符合「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過半」之要件,故合於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規定。
3.處分行為之意涵:包括出賣、互易、贈與、設定他項權利等。本題為出賣行為,自屬該條所稱「處分」之範圍。

(二)登記申請時應簽註之事項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至第36條、第43條,及內政部頒「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0點、第11點規定,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於申請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申請登記事由」或「附記事項」欄內,簽註下列事項:
1.處分共有人已盡通知義務之記載:
(1)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本題甲、乙、丙3人於處分前須先通知丁、戊2人。
(2)申請書內應簽註:「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通知他共有人之證明文件業已存查/已附卷/因不能通知已踐行公告程序」等字句。
2.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之記載:
(1)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他共有人對於買賣標的物有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之權利。本題之承買人己若為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則丁、戊有優先承購權。
(2)申請書內應簽註:「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業已通知,於○年○月○日通知後逾15日未表示承買,視為放棄」之意旨。
3.他共有人應得對價或補償之記載:
(1)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3項規定,處分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之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2)申請書內應簽註:「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業已交付/已依法提存/經他共有人受領完畢」等字句,並檢附提存書或受領證明。
4.處分共有人切結書:依執行要點第11點規定,於申請書應簽註下列切結文字:
「本案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已踐行通知或公告程序、優先承購權之通知,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已依法清償或提存,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5.他共有人之姓名、住址:應於申請書「他共有人欄」記明丁、戊之姓名、戶籍住址、應有部分及通知之日期,俾稽徵作業及異議當事人查證。
6.通知方式及不能通知之原因:若係以書面通知,應記載通知之日期、方式(如限時掛號、存證信函);若係以公告為通知者,應記載公告之地點、日期及不能以書面通知之原因。
7.是否有民法第819條第1項或其他特別規定不適用本條之情形:依執行要點及內政部函釋,部分情形(如約定有特別處分方法、共有物分管契約之限制等)不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申請人應切結並無此等情形。

(三)執行要點第10點所定通知文件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0點規定,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通知之證明:包括:(1)受領通知之回執;(2)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者,存證信函及掛號回執;(3)受通知人簽收之送達證書;(4)無法以書面通知者,公告之證明。
2.提存書或對價清償證明: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已交付者,應檢附受領證明;不能交付者,應檢附法院提存所之提存書。
3.優先承購權通知及拋棄證明: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者,應檢附通知書及通知日期之證明;如他共有人於15日內未表示購買者,視為拋棄。
4.其他必要文件:包括處分共有人之印鑑證明、身分證明、共有人應有部分及處分內容之說明書等。

(四)甲、乙、丙未附具切結文件之補正
1.補正期間: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規定,登記申請有應補正之事項者,登記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1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依同規則第57條規定駁回申請。
2.具體補正內容:本題甲、乙、丙3人於申請登記時並未附具任何切結文件,登記機關於審查時,應通知補正下列事項:(1)他共有人通知之證明文件;(2)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之通知及未承購之證明;(3)他共有人應得對價或補償之清償或提存證明;(4)前述切結文字之記載。
3.駁回之效果:逾期未補正者,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4款(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駁回申請,申請人不服得依規定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五)結論
土地法第34條之1為共有土地多數決處分之法源依據,其行使須兼顧多數共有人處分自由與少數共有人權益之保障。甲、乙、丙3人依該條出賣A地予己時,於登記申請書內應簽註通知他共有人、踐行優先承購權、清償或提存對價等事項,並依執行要點切結真實。本題未附具切結文件者,登記機關應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依規定駁回申請。地政士受託辦理此類案件,宜詳查通知、優先承購、對價清償等程序是否完備,俾保障當事人權益並避免登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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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土地登記規則第 7 條及第 11 條分別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 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未經登記所 有權之土地,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試 問:前開二條規定所稱「本規則另有規定」之情形為何?請分別舉例說明之。 (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揭示「登記絕對效力」與「塗銷登記須法院判決確定」之原則,第11條則確立「未經所有權登記之土地不得為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之原則。然兩條同時設有「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之但書,俾因應實務之多樣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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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A 地所有權人甲將其土地出租予乙,供為建築房屋使用;乙於建築房屋後,為眺望之需,乃與 A 地相鄰之 B 地所有權人丙協商合意,就 B 地之一部設定不動產役權,並會同向管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試問:於此情形,其申請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規定應提出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 B 地所有權狀外,其他依同規則規定應提出之文件為何?又,關於是項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上之法定應登記(記明)事項及約定登記(記明)事項各為何?請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分別說明之。 (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不動產役權係民法物權編於民國99年修正時,將原「地役權」更名而來,並擴張其客體於建築物等不動產之上,俾因應現代都市化生活對相鄰利用之需求。本題乙為A地承租人,為眺望之需與B地所有權人丙合意設定不動產役權,茲就申請登記時應提出之文件、登記簿應記載之事項,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分述如下: (一)不動產役權之意義及本題之認定 1.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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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試問:得申請土地複丈及建物複丈之情形(或原因)各為何?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分別說明之。又,對於建物,不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之情形為何?請依同規則規定,一併申述之。 (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土地及建物之複丈與測量,係維護地籍及建物登記正確性之基礎工作。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就土地複丈、建物複丈及建物第一次測量之申請事由與限制,均有詳細規定,俾兼顧不動產利用之需求與地籍管理之嚴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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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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