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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稅法規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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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土地稅法對信託土地在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課徵時,其有關納稅義務人規定為何?(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信託涉及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關係,土地稅法為配合信託法施行,增訂第三條之一、第五條之二、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三十一條之一等條文,建構信託土地之稅捐課徵架構。茲就信託土地於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規定,分述如下:

(一)信託架構與課稅原則
按信託法第一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之名義所有權移轉於受託人,惟其經濟利益歸屬於受益人。稅法上之納稅義務人歸屬,須兼顧形式所有權人(受託人)與實質受益人之雙重身分,以避免重複課稅或漏稅。

(二)信託土地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依土地稅法第三條之一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其要點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之名義所有權人為受託人,故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由受託人申報地價並繳納地價稅。
二、合併計算原則:與委託人合併。原則上信託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累進稅率課徵;目的在於防止委託人藉信託分散土地以規避累進稅率。
三、合併計算例外:與受益人合併。若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同時符合「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及「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二要件,土地即與受益人合併計算地價總額;此乃實質課稅原則之展現,當受益人實質享有信託利益且委託人不再控制時,由受益人合併計算更為合理。
四、按比例分配應納稅額:合併計算總額並依累進稅率計得地價稅後,按各筆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分別計算各該土地之應納地價稅,由受託人繳納。
五、自用住宅用地優惠:依土地稅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信託土地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如委託人或其家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營業使用、面積符合限制等),仍得適用千分之二之優惠稅率。

(三)信託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土地增值稅以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為課徵時點,信託關係下之移轉態樣多元,須分別認定。
一、不課徵之情形: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上開情形均屬「形式移轉、實質未變動」,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僅辦理變更登記。
二、課徵之情形與納稅義務人:依土地稅法第五條之二規定:「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是受託人有償移轉信託土地、設定典權、或轉為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信託關係消滅由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取得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
三、原地價之認定: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依第二十八條之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設定典權或轉為受託人自有土地時,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是不課徵期間累積之增值,於日後課徵時仍須一併計算,貫徹漲價歸公原則。
四、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依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信託土地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如委託人於信託前已適用、信託期間實際使用情形符合自住等),土地增值稅亦得適用千分之十之優惠稅率。

(四)納稅義務人歸屬之歸納
為利掌握,將信託土地於各課稅事件之納稅義務人歸納如下:
一、地價稅: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之對象,原則為委託人,例外為受益人。
二、土地增值稅(信託成立、終止之內部移轉):原則不課徵。
三、土地增值稅(受託人有償移轉、設定典權、轉為自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四、土地增值稅(信託關係消滅,由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取得):以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

(五)結論
土地稅法就信託土地之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採取「形式所有權人為基礎,輔以實質受益人合併計算」之雙軌設計,既尊重信託法上受託人為名義所有權人之法律關係,又兼顧累進稅率之公平性與實質課稅原則。地政士於協助當事人辦理信託登記及稅捐申報時,應確切掌握各種信託態樣下之納稅義務人歸屬,妥適規劃,避免遭稽徵機關認定為避稅而補稅加罰,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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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我國地價稅係採倍數累進方式課徵,但也針對土地使用或權屬規定不須累進之特別稅率或減免。試依土地稅法規定說明地價稅之特別稅率內容。(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地價稅以「倍數累進稅率」為原則,惟為兼顧住宅權、產業發展、公共建設等政策目的,土地稅法規定若干特別稅率,使特定土地按單一較低稅率課徵。茲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分項說明地價稅之特別稅率內容: (一)地價稅累進稅率之基本架構 按土地稅法第十四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第十五條規定,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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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遺產稅之繳納期限與得以實物繳納之條件為何?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遺產稅為直接稅之重要稅目,旨在抑制財富過度集中、實現社會公平。茲就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定之遺產稅繳納期限及得以實物繳納之條件,分述如下: (一)遺產稅之繳納期限 一、原則:核定通知書送達後二個月內繳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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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因特殊狀況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申請緩繳。試依稅捐稽徵法有關緩繳之規定說明其內容。(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憲法第十九條揭示「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惟稅法亦兼顧人民因特殊事由暫無力繳稅之情形,於稅捐稽徵法設有緩繳制度。茲就稅捐稽徵法所定緩繳之內容,分述如下: (一)緩繳制度之意義及立法目的 按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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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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