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爭點
李先生擁有透天店面並出租予便利商店,於出租期間其身分兼具「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與「出租人」二重地位,須負擔之稅負可分為持有不動產所應繳之地價稅、房屋稅,以及因出租取得租金所應繳之綜合所得稅,另涉房屋租賃契約之印花稅與證券交易稅以外之憑證稅。
二、法律依據
(一)土地稅法第14條至第33條:地價稅。
(二)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條、第7條、第15條:房屋稅。
(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租賃所得。
(四)印花稅法第5條、第7條:銀錢收據、財產契據之印花稅。
(五)平均地權條例第19條至第22條之相關規定。
三、出租期間應負擔之稅負
(一)地價稅
1.納稅義務人:依土地稅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地價稅由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故由李先生負擔。
2.適用稅率:
(1)一般用地:累進稅率10‰至55‰(土地稅法第16條),起徵點為各縣市之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超過時依倍數累進。
(2)店面出租為營業使用,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2‰之優惠(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要件之一為「無出租、無營業」),故不得適用2‰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3)若供事業直接使用且符合工業用地、加油站等規定,得適用10‰之特別稅率,惟便利商店之零售業不在其列,仍以一般稅率課徵。
(二)房屋稅
1.納稅義務人: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
2.適用稅率: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視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課徵:
(1)住家用:自住或公益出租3‰、其他住家用1.5%至3.6%(縣市自治條例)。
(2)非住家用:營業用最低3%、最高5%;非營業用最低1.5%、最高2.5%。
(3)出租予便利商店屬營業使用,依各縣市條例多採3%或3%以上稅率課徵。
(三)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
1.納稅義務人:李先生為出租人,租金收入屬其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
2.計算方式:以全年租金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
(1)必要費用得採「列舉扣除」(折舊、修繕、地價稅、房屋稅、保險費、貸款利息等)。
(2)或採「標準扣除」:依財政部公告,一般房屋租賃必要費用為租金收入之43%(住家用為房屋租金收入之43%;商用建物亦同採43%之必要費用率)。
3.稅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累進稅率5%、12%、20%、30%、40%計算(所得稅法第5條)。
(四)印花稅
1.租賃契約: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財產租賃契據按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多由承租人或雙方共同負擔,但出租人於開立租金收據時亦須貼用)。
2.租金收據:銀錢收據按金額4‰貼用(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實務上常由出租人開立並貼花。
(五)所得稅扣繳(補充說明)
承租人若為營利事業(便利商店公司),依所得稅法第88條,給付租金時應就給付額按10%扣繳所得稅,並就健保補充保費2.11%(如達門檻)扣繳。李先生於申報時得抵減。
四、結論
李先生於出租期間應負擔之稅負共有:(一)地價稅,依一般用地累進稅率10‰至55‰;(二)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3%至5%;(三)綜合所得稅之租賃所得,按全年所得累進稅率5%至40%;(四)印花稅,租賃契據1‰、銀錢收據4‰。其中地價稅、房屋稅為「持有稅」屬於不可避免之固定支出;綜合所得稅則隨租金實收金額浮動。租賃契約應詳訂稅費負擔條款(如稅費由何方負擔、調整時點),以避免日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