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是土地與房屋相關稅法考科,核心為出租期間的持有稅;依100年當時法制作答如下。
一、地價稅
李先生為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3條、第14條負地價稅。地價稅按其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的申報地價總額歸戶計徵。出租供便利商店營業,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無營業」要件,不能適用2‰優惠稅率,應依第16條一般累進稅率:
(一)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
(二)超過起點未達五倍部分:15‰。
(三)五倍至十倍部分:25‰。
(四)十倍至十五倍部分:35‰。
(五)十五倍至二十倍部分:45‰。
(六)超過二十倍部分:55‰。
各級距採超額累進,不是跨級後全部按最高稅率。
二、房屋稅
李先生為房屋所有人,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負納稅義務。稅率結構規定於第5條: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2%、最高不得超過2%(自住房屋為1.2%);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3%、最高不得超過5%,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1.5%、最高2.5%;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本題房屋出租供便利商店使用,屬非住家之營業用,以房屋現值按3%至5%課徵。至實際徵收率,依第6條,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三、範圍說明
租金收入另可能形成所得稅法上的租賃所得,開立收到租金的銀錢收據也可能涉及4‰印花稅;但「房屋租賃契約本身」不是按1‰課印花稅的財產移轉契據。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制度自102年才施行,更不能列作100年出租期間的既有負擔。
結論:就本考科直接作答,李先生主要負擔一般用地10‰至55‰的地價稅,以及營業用3%至5%的房屋稅;不得套用自用住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