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ICE · 選擇題(共 40 題)
選擇題目與解析
每題列出題幹、4 選項(正解標朱印紅)與完整解析(含錯誤選項分析)。答案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下列有關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社團法人應設章程
- B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不以訂立捐助章程為必要
- C應設董事
- D應設監察人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27條規定,法人應設董事,但並無強制設置「監察人」之規定;監察人之設置並非所有法人之必備機關,故D「應設監察人」之敘述錯誤。 【A選項正確】依民法第47條,社團之設立,應訂立章程,故A正確。【B選項正確】依民法第60條第1項但書,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以遺囑代捐助章程,不以另訂捐助章程為必要,故B正確。【C選項正確】依民法第27條第1項,法人應設董事,故C正確。甲於98年6月1日受乙脅迫,約定將甲所有之動產以遠低於市價之價格出售予乙。事經2年餘後,乙請求甲依約交付該動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得於撤銷原先受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後,拒絕給付
- B甲得撤銷受脅迫意思表示之權利行使期間已過,應為給付
- C即使甲未撤銷受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仍得拒絕給付
- D甲得主張與乙所締結之契約自始無效,拒絕給付
【正確答案C】乙以脅迫侵權取得對甲的交付債權。依民法第198條,即使被害人對該債權的廢止請求權已因時效消滅,仍得拒絕履行。因此甲可以拒絕交付,不必先成功撤銷受脅迫的意思表示。不能僅因第93條撤銷期間經過,就推論甲必須給付。 【A選項】第93條的一年期間自脅迫終止起算,不能僅憑訂約已過二年便斷定撤銷權已消滅;但第198條的拒絕給付不以先撤銷為必要。【B選項】即使撤銷期間已過,也不能忽略第198條抗辯。【D選項】受脅迫意思表示原則得撤銷,不因此當然自始無效。甲當面向乙表示願以一千萬元出售甲所有之 A 房屋予乙,乙當場未置可否,經三日後乙回覆甲願以一千 萬元購買 A 屋。就甲、乙各自之意思表示,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甲之意思表示為要約,乙之意思表示為承諾
- B甲之意思表示為要約引誘,乙之意思表示為要約
- C甲之意思表示為要約,乙之意思表示為要約引誘
- D甲之意思表示為要約,乙之意思表示為新要約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156條規定,對話人之要約,以即時承諾為有效。甲當面要約,屬對話要約,乙應即時承諾,三日後之回覆已逾承諾期限,屬於「新要約」,故D正確。 遲到承諾視為新要約的直接依據是第160條第1項。 【A選項錯誤】乙之遲延回覆不構成有效承諾,不能成立契約,故A錯誤。【B選項錯誤】甲之意思表示為有效之要約(非要約引誘),故B錯誤。【C選項錯誤】乙之意思表示應為「新要約」而非「引誘」,故C錯誤。下列有關加害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敘述,何者最正確?
- A受僱人甲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第三人乙之權利時,原則上僅由甲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 B限制行為能力人甲不法侵害第三人乙之權利時 , 即使甲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 , 原則上由甲及其法定代理 人對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C法人甲之董事丙因執行職務對第三人乙造成損害時,因甲無實體存在,故僅由丙單獨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 D甲、丙、丁三人共謀聯手圍毆乙,實際下手時,如丁僅在一旁叫囂助陣,則丁不須對乙因被毆所生損害 負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故B正確。 法定代理人如符合第187條第2項所定監督免責事由,則有例外;題目使用「原則上」因此仍正確。 【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對受僱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第三人,應與受僱人連帶負責,並非「僅由受僱人」負責,故A錯誤。【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28條,法人對其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並非僅由丙單獨負責,故C錯誤。【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共謀之人(包含叫囂助陣之丁)亦屬共同侵權行為人,仍應連帶負責,故D錯誤。甲、乙、丙三人締結合夥契約,並以每月三萬元租金租用甲所有之房屋為共同經營事業之場所。惟因合夥 事業經營不順致合夥解散,解散後已無合夥財產清償累計三個月未支付之租金。就積欠之九萬元租金, 出租人甲得向乙、丙為如何之主張?
- A甲僅得分別向乙、丙請求各應支付三萬元
- B甲僅得分別向乙、丙請求各應支付四萬五千元
- C甲僅得向乙或丙請求應支付六萬元
- D甲僅得向乙或丙請求應支付九萬元
【考選部答案A】九萬元積欠租金若由甲、乙、丙三位合夥人等額分擔,各為三萬元;甲兼為出租人,不向自己請求,則向乙、丙各請求三萬元,對應A。這是官方答案的計算方式。民法第677條原則按出資額比例分配,題目未列出資比例或另約定,因此等額分擔是解題前提,不可教成所有合夥債務依法一律均分。 B把九萬元只平均分給乙、丙,未納甲自己的分擔部分;C、D亦不符官方採取的三人等額計算。對外債權請求與合夥人間的最終分擔須另區分;原題欠缺出資與內部分擔資料,不能把上述示範算式說成由第677條無條件推出。甲與乙締結將甲所有 A 屋出售予乙之買賣契約後,A 屋於甲依約交付予乙前因火災燒毀致不能給付。下 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如 A 屋之燒毀係可歸責於甲之事由所致,乙僅須支付二分之一之價金
- B如 A 屋之燒毀係可歸責於乙之事由所致,甲僅得請求支付二分之一之價金
- C如 A 屋之燒毀係可歸責於甲之事由所致,乙得解除契約
- D如 A 屋之燒毀係可歸責於第三人丙之事由所致,乙仍須支付二分之一之價金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依民法第256條,債務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債權人得解除契約。故若A屋之燒毀係可歸責於甲,乙得解除契約,C正確。 【A選項】可歸責於甲時,乙得依第256條解除,並非法律直接規定價金減半;不可把未行使解除前的效果一概寫成自動免價金。【B選項】依第267條,可歸責於乙時,甲原則仍得請求對待給付,但應扣除因免給付所得或應得利益,不是固定減半。【D選項】如丙造成火災且不可歸責於甲乙,依第266條原則免對待給付;如乙依第225條第2項請求代償,則須併看第266條第2項,不能說代償也必然免費。甲與乙約定,甲不得將其對乙之非不得讓與的 A 金錢債權讓與予第三人。事後,甲卻違反與乙之約定, 將 A 債權讓與予丙。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甲、乙之約定違反誠信原則,無效。甲、丙間之讓與契約有效
- B甲、乙之約定有效。但如丙為善意第三人,甲、乙之約定不得對抗丙
- C無論債權人如何變動,債務人乙皆須清償,故甲、乙間之約定無效
- D甲、乙之約定效力未定。甲、丙之讓與契約無效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294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債權之讓與,依當事人之特約而禁止者,不得讓與;但其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甲乙特約有效,但善意第三人丙不受該特約拘束,B正確。 【A選項錯誤】甲乙間之禁止讓與特約為有效約定,並非違反誠信原則,故A錯誤。【C選項錯誤】甲乙之禁止讓與特約依法有效,故C錯誤。【D選項錯誤】甲乙之約定為有效(非效力未定),但對善意第三人無法對抗,故D錯誤。被繼承人甲於生前立下遺囑。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甲遺囑中之受遺贈人於遺囑生效前死亡者,其遺贈無效
- B甲得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但其禁止之效力以五年為限
- C未滿十六歲之甲於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時,得立遺囑
- D甲遺囑中之受遺贈人拋棄遺贈者,自為拋棄之意思表示時發生效力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1201條規定,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故A正確。 【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165條第2項,禁止分割遺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非五年,故B錯誤。【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186條,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即使法定代理人允許亦不生效,故C錯誤。【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206條第2項,受遺贈人拋棄遺贈,其效力溯及遺囑發生效力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非自拋棄意思表示時發生效力,故D錯誤。甲借款十萬元予乙,約定於半年後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對於乙之期前清償,甲不得為反對之意思表示
- B甲請求乙為期前清償時,乙不得拒絕
- C乙之期前清償縱經甲受領,乙仍得以其期限利益受損,向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D乙之期前清償如經甲受領,則乙不得再向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正確答案D】民法第180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對未到期債務因清償而給付,不得請求返還。因此乙提前清償經甲受領後,不能僅以未到期為由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A選項】第316條允許債權人表示反對期前清償,並非不得反對。【B選項】已約定清償期,甲不得期前請求,乙可以拒絕。【C選項】與第180條第2款相反。甲對乙有於今年(下同)5月31日到期之買賣價金金錢債權,乙對甲有於6月30日到期之消費借貸金錢債權。甲於7月1日主張抵銷,乙於7月5日回覆同意甲之抵銷的主張。試問:因甲主張抵銷而消滅之債之關係,於何時發生效力?
- A5 月 31 日
- B6 月 30 日
- C7 月 1 日
- D7 月 5 日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334、335條,抵銷應向他方為意思表示,債之消滅效力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本題兩債權於6月30日均已到期,故在抵銷數額內溯及6月30日消滅。7月1日是主張日,7月5日是乙回覆日,都不是本題所問的溯及時點;抵銷也不須乙同意。 【A選項】5月31日乙對甲的債權尚未到期,尚非題示兩債皆到期的時點。【C選項】7月1日是主張抵銷日期,忽略第335條溯及規定。【D選項】7月5日回覆同意不是抵銷必要條件,也不是溯及效力日期。甲、乙間約定由甲幫乙為訂約之媒介,並由乙給付報酬予甲。甲、乙所定契約之名稱為下列何者?
- A承攬契約
- B代辦契約
- C僱傭契約
- D居間契約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565條規定,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甲幫乙媒介訂約,乙給付報酬,符合居間契約之定義,故D正確。 【A選項錯誤】承攬係指完成一定之工作,由定作人給付報酬(民法第490條),與題意不符,故A錯誤。【B選項錯誤】代辦商係依商業關係代理他人進行商業行為,與媒介不同,故B錯誤。【C選項錯誤】僱傭係約定一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民法第482條),與媒介訂約性質不符,故C錯誤。出賣人甲依其與買受人乙間之動產買賣契約,於約定之日合法提出給付,卻遭乙拒絕受領。依實務見解, 就乙拒絕受領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甲得解除契約
- B甲不得向乙請求繼續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 C甲得拋棄對該動產之占有
- D甲對標的物之保管,僅就故意負其責任
【正確答案A】買受人依第367條負有受領標的物的義務,實務因此將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同時作為受領義務的給付遲延處理。甲得依第254條定相當期限催告,逾期仍不履行時解除;並非凡有第234條受領遲延都可立即解除。 【B選項】第240條允許請求提出及保管給付物的必要費用。【C選項】第241條拋棄占有的規定針對不動產,本題是動產,不能據此任意丟棄。【D選項】第237條責任減輕為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是只有故意。甲將其所有土地出租予乙建築房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契約成立後,乙得請求甲為地上權之登記
- B乙將房屋所有權移轉予丙時,原基地租賃契約對於丙仍繼續存在
- C乙出賣房屋時,甲無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
- D甲、乙得約定由乙負擔就土地應納之一切稅捐
【正確答案C】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規定:「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本題甲為基地所有權人,乙承租基地建築房屋;乙出賣房屋時,甲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C卻稱甲「無」此權利,與法律規定相反,故為本題所問的錯誤敘述。同項前段另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兩種情形都在第1項。第2項才是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視為放棄,以及未通知時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的規定。 【A選項正確】民法第422條之1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故A正確。
【B選項正確】民法第426條之1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故B正確。
【D選項正確】民法第427條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本條為任意規定,當事人可另行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故甲、乙之約定有效,D正確。第443條規範轉租,非稅捐負擔的法源。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筆 A 土地。三人就 A 地約定各自得使用之特定部分,且於二十年內不得請求 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如甲使用部分在約定不得請求分割期間內被徵收,甲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 B不得分割之約定逾五年,無效。三人應重新約定
- C不得分割之約定逾五年,應縮短為五年
- D於約定不得請求分割期間內,任一共有人皆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正確答案A】三人對共有不動產訂有各自使用部分的管理約定,依第823條第2項但書,不分割期限可達三十年,二十年約定不會自動縮成五年。甲所使用部分遭徵收,屬第823條第3項重大事由,仍得請求分割。 【B、C選項】忽略有管理約定之共有不動產的三十年例外。【D選項】第819條第1項允許處分應有部分,不分割約定不等於禁止讓與持分。甲以其土地設定地上權於乙後,乙以該地上權設定抵押權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原則上如乙未得甲之同意,丙所設定之抵押權無效
- B如乙繼承甲之土地,地上權因混同而消滅
- C非得丙之同意,乙不得拋棄其地上權
- D甲不須乙、丙同意,得自由拋棄其土地所有權
【正確答案C】第764條第2項直接規定,有第三人以該物權為標的之物權或其他法律上利益,非經其同意不得拋棄。丙以乙的地上權為抵押標的,故乙拋棄須經丙同意。 【A選項】第838、882條原則允許地上權設定抵押,但契約另有約定或習慣者另論。【B選項】第762條但書保護丙的利益,混同不使地上權消滅。【D選項】土地已有乙的地上權負擔,甲不能無視第764條第2項任意拋棄;丙的抵押標的是地上權,不能誤寫成土地本身。甲以其土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原則上不因建築物於所定期限內滅失而消滅
- B甲、乙間不得設定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
- C甲、乙間不得設定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
- D因不可抗力致妨礙土地之使用時,乙得請求減免租金
【正確答案A】民法第841條規定:「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所以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建築物在期限內滅失,原則上不因此消滅,A正確。地上權是否定有期限、是否約定地租,均可依法律及契約安排,B、C的禁止性敘述不正確;不可抗力妨礙土地使用時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依據是第837條。 【B選項錯誤】民法第833條之1明文規範未定期限之地上權,足見可以設定未定期限之地上權。該條規定在存續逾二十年或成立目的已不存在時,由法院依當事人請求定存續期間或終止,並非地上權人可依該條隨時終止。
【C選項錯誤】民法第834條明定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時,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足見可以設定無地租之地上權。
【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37條,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土地之使用,亦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故D稱得請求減免租金不正確。甲懷胎乙五個月時,其丈夫丙因病過世,留下一棟房屋與現金 200 萬元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乙尚未出生,不具有權利能力,不得繼承丙之遺產
- B乙雖尚未出生,但關於利益之享有具有部分行為能力,得繼承丙之遺產
- C乙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個人利益之保護享有行為能力,在出生後得溯及繼承開始時繼承丙之遺產
- D乙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個人利益之保護享有權利能力,得繼承丙之遺產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故胎兒享有權利能力(非行為能力),得繼承丙之遺產,D正確。 【A選項】第7條對胎兒個人利益設有保護,非一概不得繼承。【B、C選項】將權利能力誤寫為行為能力。胎兒保護以將來非死產及個人利益為界,不能說無限制享有全面行為能力;亦不必為了排除C而否定出生後溯及保護的理論說明。甲分別於乙.丙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甲對乙之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甲向丙請求清償債務時,丙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 B即使甲對乙之債權已因時效而消滅,甲仍得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內實行對丙之抵押權
- C甲僅得先對乙之不動產實行抵押權
- D甲實行對丙之抵押權後,丙不得向乙求償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故甲得於債權時效消滅後五年內,仍實行對丙(物上保證人)之抵押權,B正確。 【A選項】丙是提供不動產的物上保證人,甲可對抵押物實行抵押權,丙無人保的先訴抗辯;這不代表丙因此負全部債務的人身清償責任,第879條第2項也不是準用第745條。【C選項】依第875條,共同抵押未限定各物負擔時,可就任一抵押物全部或一部實行,不必先乙後丙。【D選項】依第879條第1項,丙因清償或實行抵押而喪失所有權,在清償限度承受對乙的債權。甲以其對乙尚未屆清償期之金錢債權設定權利質權於丙,以擔保丙對甲之金錢債權,並於設定時即通知 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該權利質權之設定,未得乙之同意,無效
- B乙得以於受通知後始對甲取得之金錢債權,對丙主張抵銷
- C乙得以於受通知時對甲之已屆清償期之金錢債權,對丙主張抵銷
- D該權利質權之設定,須由甲、丙共同通知乙,始對乙生效力
【正確答案C】依第902條準用第299條第2項,乙受通知時已對甲有債權,且清償期先於或同時於出質債權到期者,可以主張抵銷。本題乙的債權已到期、出質債權尚未到期,符合條件。 【A選項】本題可讓與金錢債權設質,不以乙同意為必要。【B選項】通知後才取得的反對債權不符合第299條第2項。【D選項】依第902條準用第297條,無須甲丙共同通知。注意不是所有可抵銷債權都必須在通知當時已到期。關於法定夫妻財產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無論是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 B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推定為婚後財產
- C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 D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其現存婚後財產之價值的計算,以起訴時為準
【正確答案B】本題問「何者錯誤」。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條文用語為「**視為**」而非「推定」——「視為」不許當事人舉反證推翻,「推定」則得以反證推翻(同條第1項後段對於「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才是用「推定為婚後財產」)。B寫成「推定為婚後財產」與條文不符,為錯誤敘述,答案為B。 【A選項正確】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A無誤。【C選項正確】依民法**第1018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C無誤。【D選項正確】依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D無誤。(第1030條之1第4項規定的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與價值計算時點無關。)甲死亡時有遺族配偶乙,子女丙及丁,丙之子女戊。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如繼承財產不足清償繼承債務,乙以其固有財產清償繼承債務後,不得向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B丙未表示是否繼承前即死亡,戊得於甲死亡後一年內,拋棄對甲之繼承
- C即使丁於拋棄繼承時尚未成年,亦不得於事後撤銷拋棄之意思表示
- D如丙已先於甲死亡,且丙於生前即表示拋棄繼承,則戊不得繼承甲之財產
【正確答案A】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條文所限制者為繼承人之**責任範圍**,而非使被繼承人之債務歸於消滅;債務既仍存在,繼承人乙以其固有財產清償該繼承債務時,即係清償自己依繼承所承受之債務,債權人之受領有法律上之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故乙清償後**不得**向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A之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 【B選項錯誤】拋棄繼承之期間規定在民法**第1174條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丙未表示是否繼承前即死亡者,戊係承受丙對甲之繼承權(再轉繼承),其拋棄期間仍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並非「甲死亡後一年內」,故B錯誤。(第1176條之1規範的是拋棄繼承人對其所管理遺產之繼續管理義務,與期間無關。)【C選項錯誤】依第1175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惟民法並無「拋棄繼承一律不得撤銷」之明文,拋棄之意思表示如有第88條錯誤、第92條被詐欺或脅迫等瑕疵,仍有依法撤銷之可能,未成年人拋棄繼承並須依第76條、第77條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或允許,故C之絕對表述有誤。【D選項錯誤】丙先於甲死亡者,依**第1140條**由戊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丙生前所為之「拋棄繼承」係在繼承開始前,依第1174條第2項不生拋棄之效力,自不影響戊之代位繼承,故D錯誤。甲發生車禍傷及腦部,成為植物人,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甲成為植物人喪失權利能力
- B甲雖成為植物人,但關於個人利益之享受仍具有部分權利能力
- C植物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並且不具有權利能力
- D甲雖成為植物人,仍具有權利能力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甲雖成為植物人,但仍為活人,未死亡,故仍具有完整之權利能力,D正確。 【A、B選項】甲尚未死亡,依第6條保有權利能力,不因植物人狀態而喪失或縮成部分。【C選項】未死亡仍有權利能力;受監護宣告才依第15條為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只憑植物人狀態便當作已受宣告。第75條另規範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意思表示的效力。甲被酒醉駕車之乙撞傷住院,甲所駕駛之汽車亦因此受損,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甲對於汽車所受之損害,僅得請求乙將汽車修復原狀,不得主張修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替回復原狀
- B甲受傷住院,得因人格權受侵害對乙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其請求之數額限於甲實際所受之損害
- C甲對於汽車所受之損害,得對加害人乙請求汽車因毀損所減少之數額
- D被害人甲若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乙對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故甲得向乙請求汽車毀損所減少之金額,C正確。 【A選項】第213條第3項允許請求回復原狀必要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以顯有重大困難為前提。【B選項】第195條非財產損害以相當金額賠償,不能當作財產損害的實支實付,但仍須有非財產損害。【D選項】第192條第2項的扶養損害是被害人死亡時的規定,本題甲受傷住院;第194條並非此項扶養請求的法源。甲為幫助清寒家庭學生求學,捐助三千萬元成立 A 教育基金會,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登記為法人,下列 敘述何者最正確?
- A甲之捐助行為為事實行為
- BA 教育基金會應設董事
- CA 教育基金會為公益社團法人
- DA 教育基金會應設總會,作為基金會之最高意思機關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財團設有董事,為必要機關,故A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應設董事,B正確。 【A選項錯誤】甲之捐助行為係設立財團法人之「法律行為」(捐助行為),非事實行為,故A錯誤。【C選項錯誤】A教育基金會係甲以財產捐助設立,屬「財團法人」,而非「社團法人」,故C「公益社團法人」錯誤。【D選項錯誤】「總會」為社團法人之最高意思機關(民法第50條),財團法人並無總會,故D錯誤。甲出租房屋給乙,三天後乙搬入居住,並依約繳交房租,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關於房屋租金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兩年
- B租賃期間若甲將房屋出賣給丙,甲與乙之租賃關係即消滅
- C甲若將房屋贈與丁,並移轉房屋所有權給丁,則乙之租賃契約對丁繼續存在
- D甲若先後將房屋出賣給戊與辛,則基於優先性之考量,僅甲與戊之買賣契約生效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贈與丁),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故乙之租賃對丁有效,C正確。 【A選項】第126條租金請求權原則五年,非兩年。【B選項】所有權移轉不使租賃必然消滅;第425條第1項也適用贈與。惟第2項排除未經公證且逾五年或不定期的不動產租賃,本題官方依一般原則選C,不能把例外抹除。【D選項】先後兩個買賣債權契約均可有效,並非後訂契約必然無效。甲十八歲,已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甲已成年
- B甲得獨立為有效之單獨行為
- C甲授與代理權給乙,其授權行為效力未定
- D甲如欲與其配偶兩願離婚,得自行為之,無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正確答案B】依101年考試時有效之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甲十八歲尚未成年;惟依當時**第13條第3項**「**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甲既已結婚即取得完全行為能力,自得獨立為有效之單獨行為,故B正確。
(時點提醒:民法第12條、第13條已於**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現行第12條為「滿**十八歲**為成年」,第13條僅餘二項(未滿七歲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有限制行為能力),**原第3項「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已刪除**。現行法下十八歲即成年,與本題考時的成年門檻不同;本題依101年考試時有效之條文作答。) 【A選項】考時第12條二十歲成年,十八歲已婚仍未成年。【C選項】依考時第13條第3項,已婚未成年人有行為能力,其一般授權行為不因此效力未定。【D選項】考時第1049條但書仍要求未成年人兩願離婚須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以已婚有行為能力就排除此特別規定。甲委任乙處理 A 土地買賣相關事宜,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委任人甲得將對乙之處理委任事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 B受任人乙若受有報酬,委任人甲無須因受任人之請求,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
- C受任人乙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不得已須在不利於委任人之時期終止契約者,對於委任人甲因此 所受之損害無須付賠償責任
- D以上皆為正確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549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者,不負賠償責任。故受任人乙因不可歸責自己之事由,不得已於不利時期終止,對甲之損害無須負責,C正確。 【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543條**,委任人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委任契約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A未附「經受任人同意」之要件,逕稱委任人「得將處理委任事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故A錯誤。(第541條第2項規範的是受任人應將其以自己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移轉於委任人,與債權讓與之限制無關。)【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545條,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另依第546條第1項,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故B「無須預付」錯誤。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讓與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甲若未將債權讓與之事由通知乙,則甲與丙間之債權讓與無效
- B甲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丙
- C債權讓與為負擔行為
- D債權讓與時,該債權擔保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隨同移轉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296條規定,讓與人應將關於債權之一切必要情形告知受讓人,並交付其證明文件,故甲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丙,B正確。 【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之讓與,非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甲丙間之讓與契約本身仍有效,並非因未通知而無效,故A「讓與無效」錯誤。【C選項錯誤】債權讓與係將既存債權直接移轉,為「處分行為」,非「負擔行為」,故C錯誤。【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295條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依第881條之6第1項,在原債權確定前讓與個別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須交代確定前的限制,不能說確定後也一律如此,故D錯誤。甲將位於忠孝路的一間公寓出租給乙,租期三年,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乙若遲繳租金,甲應在兩年內請求乙繳納,否則租金請求權將罹於消滅時效
- B甲與乙之租賃契約若未經公證,在乙搬入租賃房屋後,縱使甲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甲與乙之租 賃契約對於第三人不生效力
- C乙搬入租賃房屋居住後 , 縱使甲將租賃物所有權基於贈與之原因讓與第三人丙 , 租賃契約對於丙不生效 力,丙得請求乙搬離租屋處並返還房屋
- D租賃物之修繕,得因雙方當事人之約定,由承租人負責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但雙方當事人得以約定由承租人負責修繕,故D正確。 【A選項】第126條租金請求權原則五年。【B、C選項】三年租期不在第425條第2項逾五年或未定期的排除範圍;乙已搬入占有,出售或贈與後,租約原則均對受讓人繼續存在。原卷B文字已完整,不應再說題目截斷。乙家中的寵物飼料已吃完,向鄰居甲借用一包飼料供家中寵物食用,並約定隔日還給甲一包相同的新飼 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甲與乙之間成立使用借貸
- B甲與乙之借貸契約於雙方意思合致時即為成立
- C甲與乙之契約如未約定報償,貸與人甲對於借用物之瑕疵,非因故意而未告知時,對於借用人乙因此所 受之損害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D借用人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時,應以借用時,借用地之價值償還
【正確答案C】借飼料供消耗並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是第474條消費借貸。無報償時,依第476條第3項,貸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借用人才得請求因此所受損害;不能引用使用借貸第466條作為本題法源。 【A選項】不是使用後返還原物。【B選項】本題一般消費借貸須交付,僅合意不足;第474條第2項另有準消費借貸,第475條已刪除。【D選項】第479條原則以返還時、返還地價值償還;未約定返還時或地才採訂約時或地。本題已約定隔日。甲為乙之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若甲為意定代理人,其被相對人丙詐欺所為之代理行為,應由甲自行撤銷
- B甲逾越代理權限所為之代理行為,得因乙之承認而確定生效
- C若甲僅十六歲,甲所為之代理行為無效
- D若甲為乙之法定代理人,得因乙之同意,為雙方代理行為
【正確答案B】甲逾越代理權限所為之代理行為,就逾越部分屬民法第170條第1項之無權代理,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反之,經本人乙承認,即確定對乙發生效力,故B正確。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目的在避免利益衝突;D之錯誤理由見其他選項分析。 【A】第105條以代理人判斷被詐欺的事實,不等於撤銷權就歸代理人自己;代理效果依第103條歸本人,須連同第92條第1項判斷。【C】第104條明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D】第106條的許諾須由本人為之;法定代理多因本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設,本人通常無法自為有效許諾。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而依法不得代理時,第1086條第2項另定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故D不正確。甲向乙提出給付,但給付遲延,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乙得向甲主張遲延之損害賠償以代替原定給付
- B甲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原則上毋須負責
- C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乙得向債務人甲請求以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 D對於甲之遲延給付,不論是否可歸責於甲,甲皆應負遲延之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故C正確。 【A選項】第232條在遲延後給付已無利益時,允許拒絕並請求不履行損害;不是只有給付不能才可代替給付,但題目未給這項要件。【B選項】第231條第2項遲延中原則須負不可抗力損害責任;能證明即使不遲延仍會發生者例外。【D選項】第230條排除不可歸責遲延。另第233條第1項但書允許較高的約定利率。甲向乙訂購珍珠項鍊一條,甲與乙並約定由乙直接向第三人丙提出給付,丙對乙有直接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在丙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後,甲與乙仍得隨時撤銷丙所取得之利益
- B在丙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後,丙得請求乙向自己提出給付,但乙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丙
- C在丙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後,乙得向丙請求給付項鍊之價金
- D甲與乙所締結之買賣契約為負擔契約,對第三人丙不生效力,丙不得對乙直接請求給付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269條規定,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甲)得請求債務人(乙)向該第三人(丙)為給付;受益第三人丙對於債務人乙,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依民法第270條,第三人對債務人乙主張其權利時,債務人乙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之,故B正確。 【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269條第2項,第三人丙對債務人表示享受利益之意思後,當事人不得任意變更契約或撤銷所給予第三人的利益,故A錯誤。【C選項錯誤】乙之義務係向丙給付「珍珠項鍊」,乙無權向丙請求給付項鍊之「價金」,故C錯誤。【D選項錯誤】第三人利益契約(向第三人給付之契約)乃債之效力延伸,丙得直接對乙請求給付,故D錯誤。甲與乙通謀虛偽買賣甲所有之 A 土地一筆,並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甲與乙所為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效力未定
- B甲與乙所為之通謀虛偽買賣有效,但所有權之移轉無效
- C乙將 A 地出賣給丙,締結買賣契約,乙與丙之買賣構成無權處分
- D乙將 A 地出賣給丙,締結買賣契約,乙與丙之買賣契約有效
【正確答案D】乙丙的買賣是使乙負移轉義務的債權契約,不以乙已擁有土地或丙善意為成立有效的必要條件。甲乙通謀虛偽買賣依第87條無效,與乙丙買賣是否有效須分別判斷。 【A、B選項】通謀虛偽買賣無效,不是效力未定或有效。【C選項】買賣債權契約本身不是移轉所有權的處分行為。物權移轉是否也虛偽、第三人能否受善意保護,是另須判斷的層次,不能由前手買賣虛偽便自動推論所有權移轉也無效。甲向乙借款 500 萬元,並將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乙就 A 地賣得之價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 B乙得僅將抵押權讓與給第三人丙,而保留對甲之借款返還債權
- C抵押權不因登記之先後定其次序,具有平等性
- D甲若將 A 地讓與給丁,則乙之抵押權消滅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860條及第873條規定,抵押權人就抵押物賣得之價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故A正確。 【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70條,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不得僅讓與抵押權而保留債權,故B錯誤。【C選項錯誤】抵押權之次序依登記先後而定(民法第865條),並非「平等」,故C錯誤。【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67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後,得將不動產讓與第三人,抵押權不因此消滅,仍有效追及,故D錯誤。甲將自己之汽車停在乙的停車格內多日,乙自己沒有汽車,停車格也未出租給他人使用,甲在乙的要求下將汽車開走,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乙仍得對甲主張無因管理,請求必要費用之返還
- B乙仍得對甲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 C乙仍得對甲主張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利益
- D乙仍得對甲主張無權代理之損害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甲無權停放於乙之停車格,甲因此節省停車費,乙之停車格無法使用,甲受有不當利益,乙得主張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利益,C正確。 此為侵害他人權益而取得的使用利益,乙沒有汽車或未出租,並不使甲無權使用所取得的利益變成有法律上原因。 【A選項錯誤】無因管理係管理他人事務,乙並未為甲管理事務,故無無因管理,A錯誤。【B選項錯誤】本題未有甲違反對乙的契約給付義務,不能據此請求契約不履行損害,故B錯誤。【D選項錯誤】甲並未以代理人名義為乙為法律行為,無無權代理之問題,故D錯誤。甲向乙借一套百科全書,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在乙承諾將百科全書借給甲後,甲與乙之借貸契約即成立
- B甲與乙之借貸契約為諾成契約
- C甲與乙之借貸契約為消費借貸契約
- D甲與乙之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以物之交付作為契約之成立要件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464條規定(使用借貸),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使用借貸為「要物契約」,以物之交付為成立要件,故D正確。 【A選項錯誤】使用借貸為要物契約,僅有承諾(合意)並不足以成立,需物之交付,故A錯誤。【B選項錯誤】使用借貸為要物契約,非諾成契約,故B錯誤。【C選項錯誤】消費借貸(民法第474條)係借用種類物、消耗後返還同種物(如金錢、飼料),使用借貸係借用特定物後原物返還(如百科全書),本題為使用借貸而非消費借貸,故C錯誤。甲與乙締結 A 畫的買賣契約,約定由出賣人甲在兩天內將A 畫送至乙處;甲將A 畫交由店員丙送至乙處, 因丙之過失,A 畫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甲免給付義務
- B乙得向丙主張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 C甲應對乙負擔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責任
- D丙應對乙負擔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負同一責任。甲將交付義務委由使用人丙履行,丙因過失毀損A畫,甲應就丙之過失對乙負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責任,故C正確。 【A選項錯誤】甲因可歸責於其使用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甲不享有第225條無責免責效果,原畫已不能交付,應依第224、226條負損害賠償,不能理解為滅失原畫仍可交付,故A錯誤。【B選項錯誤】甲對乙負有給付義務,A畫在交付前所有權仍屬甲,乙尚未取得所有權,乙無從以所有權被侵害向丙主張,故B不正確。【D選項錯誤】甲丙間為使用關係,甲應依民法第224條就丙之過失對乙負責,並非由丙直接對乙負給付義務,故D錯誤。甲在自己之院子栽種梨樹一棵,結滿果實,一陣大風吹過,將部分果實吹落到鄰居之 A 庭院中;乙為 A 庭院之承租人,丙為 A 庭院之所有權人。問:誰取得吹落到 A 庭院果實之所有權?
- A甲
- B乙
- C丙
- D乙與丙共同取得
【官方更正答案B】第798條規定果實自落於鄰地,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公用地除外;第800條之1明定這些相鄰關係規定準用於承租人。A庭院由乙承租使用,因此本題依準用規定由乙取得自落果實,符合考選部更正答案B。不能把第798條原文改寫成「屬於鄰地之果實」而省略準用法源。甲有 A 地一筆,設定地上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若乙積欠地租達一年之總額時,甲得不經催告終止地上權
- B乙原則上不得將地上權讓與第三人丙,但地上權之期限逾二十年者,不在此限
- C因不可抗力而妨礙 A 地之使用時,乙不得請求甲減少地租
- D地上權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正確答案C】民法第837條規定:「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因此乙不得以不可抗力妨礙A地使用為由,請求甲減少地租,C正確。法條同時禁止請求免除及減少,不能解釋成「可免除但不可減少」;第835條則是有地租約定之地上權拋棄規定,非本題法源。 【A選項錯誤】民法第836條第1項規定,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支付,逾期未支付始得終止;地上權設定抵押權時,並應同時通知抵押權人催告之事實。A所稱一年及不經催告均不正確,催告及終止權人是土地所有人甲。
【B選項錯誤】民法第838條第1項原則上允許地上權人讓與其權利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除外;並無期限須逾二十年之限制。
【D選項錯誤】民法第841條規定,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滅失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