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ICE · 選擇題(共 25 題)
選擇題目與解析
每題列出題幹、4 選項(正解標朱印紅)與完整解析(含錯誤選項分析)。答案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起造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公寓大廈建築物之起造人有召集第 1 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義務
- B公寓大廈建築物起造人要領得建造執照,始可辦理公寓大廈銷售
- C公寓大廈建築物起造人負有移交共用部分等之義務及移交期限
- D公寓大廈建築物之起造人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規約草約
【正確答案D】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並非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故D選項敘述錯誤。 【A選項正確】第28條第1項以已登記區分所有權人人數達半數以上、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為條件,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報備;不是以入住戶數計算。【B選項正確】第58條第1項禁止未領建造執照即辦理銷售。【C選項正確】第57條第1項要求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指定後七日內,會同主管機關及管理組織現場檢測相關設施與管線,確認功能正常後移交共用、約定共用部分及相關設備文件。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2 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A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住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之
- B住戶經制止而不遵從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 C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 賠償
- D由管理委員會促請住戶改善,住戶於 3 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由管理委員會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 遷離
【正確答案D】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要求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遷離,不能以管理委員會決議替代。第9條第2項違規經第49條第1項第2款處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屬第22條第1項第2款情形;尚須促請改善而三個月內仍未改善,並完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訴請法院的程序,不能只憑一次違規便逕行強制遷離。 【A選項正確】第49條第1項規定得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B選項正確】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第9條第2項經制止不遵從者,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C選項正確】第9條第4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制止,得請求主管機關或法院為必要處置;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在住戶互相協議同意之下,住戶在樓梯間即得放置雜物
- B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核准,住戶為修繕時不得破壞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 C住戶對於退縮空地,不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
- D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住戶即可在公共走道加設鐵門
【正確答案B】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3項**:「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故B正確。(A錯:同條第2項明定住戶不得於樓梯間等處所堆置雜物,並非住戶協議同意即可;C錯:同條第2項但書明定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D錯:公共走道加設鐵門屬同條第2項所禁止之設置柵欄、門扇,不因規約或決議而合法。) 【A選項錯誤】第16條第2項禁止在樓梯間堆置雜物,住戶協議不能排除禁止。【C選項錯誤】同項但書允許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須同時注意政府核准範圍的限制。【D選項錯誤】同項禁止在共同走廊設置柵欄、門扇,不能僅以規約或會議決議使其合法。有關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特別生效要件,下列何者正確?
- A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住戶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 應經該樓層住戶同意
- B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 公共利益,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者,不在此限
- C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D共用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正確答案C】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1款規定,將專有部分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須經該專有部分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未符合此特別要件,會議決議不生效力。 【A選項錯誤】第33條第2款要求頂層或設置樓層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不是概稱住戶同意;該層住戶另得參加會議陳述意見。【B選項錯誤】第33條第3款針對依第56條第1項成立的約定專用部分;違反公共利益而免經使用權人同意的例外,須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不能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替代。【D選項錯誤】把第33條第1款的專有部分改成共用部分、約定共用改成約定專用,與該款特別生效要件不同。下列何者不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 A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 B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 C公寓大廈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請求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
- D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正確答案B】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1款所列點收及保管對象為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B將約定共用誤寫為約定專用,故不是該款所定職務內容。 【A選項正確】管理服務人的委任、僱傭及監督列於第36條第9款。【C選項正確】第25條第2項第1款規定,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應召開臨時會議。【D選項正確】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提供列於第36條第5款。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因違反規約情節重大者,管理委員會如何要求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 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 A依管理委員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其強制出讓
- B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其強制出讓
- C依管理委員會議之決議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強制執行
- D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強制執行
【正確答案B】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違反規約情節重大,經促請改善而三個月內仍未改善,住戶又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未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才得聲請法院拍賣;會議決議本身不會直接移轉所有權。 【A選項錯誤】不能僅依管理委員會議之決議。【C選項錯誤】不能由管理委員會議之決議報請地方政府強制執行,須由法院為之。【D選項錯誤】縱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亦非報請地方政府強制執行,而是訴請法院命其強制出讓,故為錯誤。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來源及運用、管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 A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建造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為 公共基金
- B區分所有權人依管理委員會決議繳納公共基金
- C公共基金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交付信託
- D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正確答案D】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A選項錯誤】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為公共基金,並非「建造執照」。【B選項錯誤】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公共基金,並非「管理委員會決議」。【C選項錯誤】公共基金交付信託時,由「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而非由「主任委員」個人交付,且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對經營仲介業務者申報登錄資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仲介成交買賣案件之申報登錄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 轉登記後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 B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經手所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 C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經營仲介業務者申報登錄資訊,得向經營仲介業者要求查詢、 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
- D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經營仲介業務者申報登錄資訊,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正確答案A】依110年7月1日施行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1項,仲介業應申報的是居間或代理成交的租賃案件,於簽訂租賃契約書日起三十日內申報。A把仲介成交買賣案件列成仲介業辦竣移轉登記後三十日內申報的義務,與本題適用規定不符。 【B選項正確】符合第24條之1第1項租賃案件的申報主體與期限。【C選項正確】同條第6項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向交易當事人或經紀業查詢、取閱文件或要求說明。【D選項正確】同條第8項允許地方主管機關將受理及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委任所屬機關辦理。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有關不動產經紀營業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者,即得充任不動產經 紀營業員
- B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者,即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 C取得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訓練不得少於二十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四年
- D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因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而被撤銷者,於原因消滅後,得重新請領證明
【正確答案D】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4條第3項援引第6條第1項第2款,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員,已充任者應撤銷或廢止證書或證明。施行細則第28條明定,依第14條第3項受撤銷或廢止證書、證明者,於原因消滅後得重新請領;故復權後得重新請領經紀營業員證明,D正確。 【A選項錯誤】依第13條**第2項**,經訓練合格後尚須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並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始得充任經紀營業員,非僅訓練合格即可。【B選項錯誤】依同項,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者,同樣須經**登錄並領得經紀營業員證明**後始得充任,並非當然得充任。【C選項錯誤】依第13條**第3項**,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三十個小時**」(非二十個小時),證明有效期限為四年(此部分C所述正確),期滿並應檢附完成訓練二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重新辦理登錄。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代銷業務的公司甲,若有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 之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何種處分?
- A令公司甲限期改正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B令公司甲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C按公司甲申報之戶(棟)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 正者,按次處罰
- D按違規情形,停止公司甲之營業處分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正確答案C】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代銷業申報「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屬於本款處罰範圍。 【A選項錯誤】第29條第1項第5款的一至五萬元是仲介租賃未依限申報,或租金、面積不實的罰則,不是本題的代銷價格、面積不實。【B選項錯誤】同項第6款針對租金、價格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先命改正,屆期未改正才處六千至三萬元。【D選項錯誤】本題依第2款按戶(棟)裁罰並限期改正,不以停業替代;第7款另有未繳足營業保證金的停業規定,不能泛稱整部法律沒有停業處分。有關不動產經紀人請領或換發、補發證書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後,並領取其考試及格證書,即得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 B不動產經紀人辦理換發證書時,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申辦之
- C不動產經紀人換發之證書,其有效期限自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四年
- D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滅失、申請補發者,應敘明其滅失之原因,向中央機關申請之
【正確答案B】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經紀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換發證書時,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核發機關**申請之:一、申請書。二、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三、原核發之經紀人證書。」故B正確。(施行細則第7條規範的是經紀業遷出遷入之備查程序,與換發證書無關。) 【A選項錯誤】依本條例**第14條第1項**,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尚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同條第2項並定該經驗之認定方式。故僅取得考試及格證書並不當然得請領經紀人證書,A錯誤。【C選項錯誤】依施行細則**第17條第3項**,換發之證書其有效期限自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四年;C寫成「屆滿之日起算」,與條文一字之差而不符,C錯誤。【D選項錯誤】依施行細則**第20條**,經紀人證書損壞或滅失申請換發或補發者,應敘明原因並檢附文件向**原核發機關**(即核發該證書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非向中央機關申請,D錯誤。甲要委託 A 房仲介公司不動產經紀營業員乙銷售自己的一戶房子。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與乙一定要先口頭定約定委託銷售之事宜
- B甲與 A 房仲介公司必須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
- C乙刊登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大致相符
- D乙刊登銷售房子廣告要註明營業員乙的名稱
【正確答案B】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本題應由甲與A公司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第22條第1項第1款另要求該委託契約書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不能把經紀人寫成任何經紀人員皆可。 【A選項錯誤】第21條第1項要求委託契約書,不是必須先由甲與營業員乙作口頭約定。【C選項錯誤】第21條第2項要求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相符,不能降低成大致相符。【D選項錯誤】同條第2項要求註明經紀業名稱,不是營業員個人名稱。不動產經紀業者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後,刊登之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由何機關依 法處理?
- A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 B由行政院依消費者保護法處理
- C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 D由內政部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處理
【正確答案D】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第7點第1段,直接將本題所述受託後廣告及銷售內容不實的案件,列為由內政部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處理,D對應此機關分工。須與個案裁罰權限區別:條例第29條第1項第1款及施行細則第25條之1,將該條例罰鍰的裁處交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不能因此將中央分工說成內政部直接裁處每個案件。 【A、B、C選項錯誤】均不符合本題對應的規範說明第7點第1段分工。這不表示經紀業一切廣告皆排除公平交易法;同點第2、3段另規定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廣告及與開發業者同為廣告主等案件,得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處理。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於不違反消費爭議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所提出解決事件之 方案,當事人得於該方案送達後幾日內,提出異議,就視為調解不成立?
- A10 日
- B15 日
- C20 日
- D30 日
【正確答案A】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2規定一般消費爭議中,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時的職權方案。依第45條之3第1、2項,當事人得於方案送達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期間內異議視為調解不成立,未異議則視為依方案成立調解。因此選十日。B、C、D的期間均不符。本題不是第45條之4、之5的小額爭議一造不到場制度。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下列有關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團體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內政部評定優良者,得 以自己之名義提起訴訟
- B消費者保護團體依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 C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 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 D消費者保護團體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 50 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 53 條不作為訴訟
【正確答案A】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1項要求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A把評定機關寫為內政部,故錯誤。 【B選項正確】第49條第2項要求委任律師代理。【C選項正確】第50條第1項規定,同一原因事件致眾多消費者受害,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團體自己名義起訴。【D選項正確】第49條第1項所列為第50條損害賠償訴訟或第53條不作為訴訟。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下列有關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解除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十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 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 B訪問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猶豫期間及解約權規定
- C消費者依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 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 D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 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正確答案C】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第19條之2第1項規定,消費者依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故C選項正確。 【A選項錯誤】第19條第1項為七日,不是十日。【B選項錯誤】同項但書的合理例外針對通訊交易,不能套用到訪問交易。【D選項錯誤】第19條之2第2項規定返還對價的十五日,從取回商品、收到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的次日起算;D寫成當日起算,漏了次日。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 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 A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 B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
- C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未依法提供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 D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權利
【正確答案C】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第3項規定,違反第1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故C選項正確。 【A選項錯誤】第12條第1項對違反誠信且顯失公平的條款規定無效。【B選項錯誤】第15條使牴觸個別磋商條款的部分無效。【D選項錯誤】第11條之1第2項明定,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的定型化條款無效;不是同條第3項未提供審閱期間時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仍構成內容的效果。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各類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製造者 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 此限
- B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 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 C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 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D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致生損害 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 償責任
【正確答案A】依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規定,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7條之製造者責任。然第7條規定之責任屬「無過失責任」(嚴格責任),僅在「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並無「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之免責事由,此但書係第8條經銷商之規定。故A選項所述輸入商品企業經營者責任之免責事由錯誤。 【B選項正確】依第8條規定,經銷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已盡相當注意者得免責。【C選項正確】依第7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2項規定致生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能證明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D選項正確】依第8條第2項規定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設計生產者,並適用第7條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關於小額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 之處理方式為何?
- A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 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前項方案,應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B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 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前項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C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前 項方案,應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D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前 項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正確答案D】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4第1項規定,小額消費爭議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調解委員得依到場一造請求或依職權提出方案並送達。第2項明定須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同意,故D正確;不是把出席過半數經實務解釋成全體過半數。 【A、B選項錯誤】其提案條件屬第45條之2的一般職權方案,與本題小額爭議一方不到場的特別程序不同。【C選項錯誤】第45條之4第2項要求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不能改成參與調解者過半數。下列何者屬於公平交易法之適用範圍?
- A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 B不動產仲介業與不動產買方有關斡旋金返還之糾紛處理
- C不動產開發業者銷售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之情形
- D不動產經紀業加盟店未於廣告中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之處理
【正確答案C】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不動產開發業者銷售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係剝奪消費者之契約審閱機會,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應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A選項錯誤】公平交易法第45條排除依智慧財產權法規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B選項錯誤】本題單純斡旋金返還屬私權爭議,循民事途徑;須與收斡旋金前隱匿要約書替代關係、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區別,後者可適用公平交易法第25條。【D選項錯誤】廣告、市招及名片標示加盟字樣的直接依據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不是條例第21條第3項。下列有關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聯合行為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主管機關對事業聯合行為原則上是採限制原則
- B主管機關對事業聯合行為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時得例外許可
- C主管機關對事業聯合行為之許可事項得附加條件
- D主管機關對事業聯合行為許可事項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
【正確答案A】依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故主管機關對事業聯合行為原則上採「禁止原則」(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並非「限制原則」,故A選項敘述錯誤。 【B選項正確】第15條第1項但書須符合所列類型之一、有益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申請許可,才得例外為聯合行為。【C選項正確】第16條第1項得附加條件或負擔。【D選項正確】第18條要求主動公開許可及其條件、負擔、期限;第17條另規範許可後事由變更等的處理,不是公開義務的條文。不動產經紀業者倘與具競爭關係之事業,以契約、協議共同決定服務之價格、交易對象、交易地 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將構成公平交易法之何種行 為?
- A不公平競爭
- B聯合行為
- C欺罔或顯失公平
- D違法結合
【正確答案B】依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題目所述「不動產經紀業者倘與具競爭關係之事業,以契約、協議共同決定服務之價格、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完全符合聯合行為之構成要件,故為「聯合行為」。 【A選項錯誤】本題直接符合第14條的聯合行為定義,不以第三章不公平競爭概稱作答。【C選項錯誤】第25條另規範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D選項錯誤】第10至13條規範事業結合及其申報、審查;本題是競爭者協議約束交易條件。並非所有合併或收購都須許可,須先判斷申報門檻及除外情形。經營代銷業務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應指派不動產經紀人簽章之文件,下列何者 錯誤?
- A不動產廣告稿
- B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 C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 D不動產說明書
【正確答案B】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2項明定,第1項第1款(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及第2款(承租、承購要約書)的簽章要求,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故B是本題應排除的文件,不須藉由推測代銷契約名稱來解釋。 【A選項正確】廣告稿列於第22條第1項第4款。【C選項正確】租賃、買賣契約書列於第6款。【D選項正確】不動產說明書列於第5款。這三款未列入第2項的代銷除外規定。有關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對於事業仿冒行為要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所使用之名稱或表徵必須達到著名之程度
- B相同或近似之名稱或表徵必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的服務
- C公司名稱或營業服務表徵限於依法取得註冊商標權者
- D必須產生與他人提供之服務設施或活動混淆的結果
【正確答案C】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保護著名的他人營業、服務表徵,禁止在同一或類似服務作相同或近似使用而致混淆。第2項反而明定,相關表徵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不適用第1項;因此C所稱限於取得註冊商標權者,正好顛倒本條適用範圍。 【A選項正確】第22條第1項第2款要求著名程度。【B選項正確】須於同一或類似服務作相同或近似使用。【D選項正確】須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的設施、活動混淆。另第3項列普通使用通用名稱、善意使用自己姓名及著名前善意使用等除外行為。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廣告相關業者與廣告主之間對於不實廣告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下列何者錯 誤?
- A專業人士或機構之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 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B非屬知名公眾人物之廣告薦證者不知情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仍為薦證者,僅於受 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C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與廣 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D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 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B】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對薦證者的責任,仍要求明知或可得而知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B僅以不知情便套用十倍報酬限額,漏掉責任前提;且限額僅適用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的薦證者,不能只排除知名人物。須注意:實際不知情但可得而知者仍可能負責,不能反過來說不知情一律免責。 【A選項正確】專業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仍薦證,依第21條第5項與廣告主負連帶責任,不適用該但書十倍限額。【C選項正確】同項規範廣告媒體業的明知或可得而知責任。【D選項正確】同項亦規範廣告代理業於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仍製作、設計引人錯誤廣告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