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ICE · 選擇題(共 25 題)
選擇題目與解析
每題列出題幹、4 選項(正解標朱印紅)與完整解析(含錯誤選項分析)。答案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關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立法目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
- B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
- C保障國民消費生活安全
- D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
【正確答案D】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條: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A選項錯誤】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立法目的。【B選項錯誤】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之立法目的。【C選項錯誤】保障國民消費生活安全為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目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何等局處?
- A都市發展、城鄉發展
- B產業發展
- C地政
- D財政
【正確答案C】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條所定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故選地政;A、B、D均不是該條所列局處。除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外,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達多久以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 A連續三個月以上者
- B合計三個月以上者
- C連續六個月以上者
- D合計六個月以上者
【正確答案C】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地方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例外。須同時注意連續及六個月,故A、B、D不符。根據公平交易法,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此等規定之 情形者,視為下列何者?
- A寡占
- B獨占
- C結合
- D聯合
【正確答案B】公平交易法第7條第2項規定,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作價格競爭,其全體對外關係又具有第1項的無競爭狀態或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的情形,視為獨占。本題的此等規定須連同第1項理解,並非僅有不作價格競爭一項即足。 【A選項錯誤】公平交易法並無寡占之擬制規定。【C選項錯誤】結合指事業間合併、持股、受讓營業等。【D選項錯誤】聯合行為指事業以契約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價格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其事項 「不」包括下列何者?
- A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 B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 C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 D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正確答案B】公平交易法第20條的清單不含B;B屬第15條第1項第5款的輸入共同行為,尚須有益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申請許可,才符合聯合行為例外。 【A選項正確】屬第20條第2款差別待遇。【C選項正確】屬第3款不當阻礙競爭。【D選項正確】屬第1款促使他事業斷絕交易。三者均須有第20條前言所定限制競爭之虞。關於不實廣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與廣告主無涉
- B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應與 廣告代理業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C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 果之人或機構
- D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有報酬二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代理 業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C】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6項定義廣告薦證者:廣告主以外,在廣告反映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的人或機構。 【A選項錯誤】第21條第5項是與廣告主連帶負責,非僅代理業自負。【B選項錯誤】媒體業在法定明知或可得而知條件下,與廣告主連帶負責。【D選項錯誤】符合第5項責任要件的非知名公眾人物、非專業人士或機構薦證者,限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範圍與廣告主連帶負責;不是二十倍或與廣告代理業連帶。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致侵害他人權益者,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法院得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 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幾倍?
- A一倍
- B三倍
- C五倍
- D十倍
【正確答案B】公平交易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法院因被害人請求,對事業故意侵害行為得酌定較高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三倍。第2項另為依侵害利益計算損害額,兩者應區分。A、C、D均不符本題三倍上限。依消費者保護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幾倍以下之 懲罰性賠償金?
- A一倍
- B三倍
- C五倍
- D十倍
【正確答案C】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A、B、D選項錯誤】因故意所致之損害為五倍以下。根據消費者保護法,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幾日內,以退回 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 A五日
- B七日
- C十日
- D十五日
【正確答案B】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原則上給予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的解除期間,可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無須說明理由或負擔費用、對價;但通訊交易有行政院所定合理例外情事者不適用。A、C、D均非本題通常期間。關於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企業經營者應於契約書載明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 B企業經營者未於契約書記載總價款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以外價 款之給付義務
- C企業經營者未於契約書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總價款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 D企業經營者未於契約書記載利率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
【正確答案A】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第2項第2款要求契約載明分期總價與現金交易價的差額,A符合。 【B選項錯誤】違反第2項第1、2款的記載要求,依第4項不負現金交易價以外價款,不加計五%。【C選項錯誤】第3項未記載利率時,以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五%計,不是總價款六%。【D選項錯誤】未載利率適用第3項五%規定,不能套用第4項不負現金交易價外價款的效果。企業經營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 而屆期不改正者,第一次處多少罰鍰?
- A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 B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 C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 D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正確答案C】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1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A、B、D選項錯誤】第一次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關於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三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 B區分所有權人依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繳納
- C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
- D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已逾一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正確答案C】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明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公共基金的權利隨區分所有權移轉而移轉,故C正確。 【A選項錯誤】第18條第1項第1款為領使用執照一年內管理維護事項,不是三年。【B選項錯誤】第18條第1項第2款要求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D選項錯誤】第21條是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且須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D把期數改為逾一期。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下列何種管理委員,不受連選得連任一次之限制?
- A主任委員
- B監察委員
- C財務委員
- D消防委員
【正確答案D】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A、B、C選項錯誤】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均受連選得連任一次之限制。 【D選項正確】消防委員不在受限制之列。不動產經紀業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一定之文件。請問 下列選項何者並非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的文件?
- A經紀業許可文件
- B不動產說明書
- C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 D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
【正確答案B】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8、20條及施行細則第21條,要求揭示經紀業許可文件、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經紀人證書及報酬標準與收取方式,不包含不動產說明書。A、C屬清單,D對仲介業適用;細則另明定報酬揭示對代銷業不適用。近來針對不動產經紀業的廣告行為,發生許多爭議。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 A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 B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應註明廣告業名稱
- C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經紀業應負行政之損失補償責任
- D主管機關僅能就經紀業違反得刊登廣告及銷售時間之規定,處罰經紀業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正確答案A】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B選項錯誤】依同條第2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非廣告業名稱。【C選項錯誤】依同條第3項: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非行政之損失補償責任。【D選項錯誤】依第29條規定,違反第21條第1項、第2項者均可處罰,非僅限違反廣告銷售時間規定;罰鍰為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關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用辭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預售屋指領有使用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 B差價係指買方支付斡旋金之交易價格與賣方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
- C經紀人員包含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經紀人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 號;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 D加盟經營者係指經紀業之一方以契約約定使用他方所發展之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 等,並受其規範或監督
【正確答案D】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8款:加盟經營者指經紀業之一方以契約約定使用他方所發展之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等,並受其規範或監督。 【A選項錯誤】第4條第3款預售屋須領建造執照,不是使用執照。【B選項錯誤】第4條第9款差價為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不是斡旋金所述價格差,也不是所有報酬外利益的概稱。【C選項錯誤】第4款的公司或商號是經紀業;第7款經紀人員包括經紀人與經紀營業員,不能把經紀人等同經紀業。不動產經紀業者從事不動產買賣之仲介業務時,在向買方收取斡旋金前,未以書面告知買方斡旋 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等資訊,將違反下列那一項規定?
- A構成欺罔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 B不當爭取交易之機會,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 C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 D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正確答案A】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不動產經紀業者未以書面告知買方斡旋金與要約書之區別及替代關係,屬隱匿重要交易資訊,構成欺罔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B選項錯誤】公平交易法第23條是以不當贈品、贈獎爭取交易,並非本題隱匿斡旋金與要約書替代關係。【C選項錯誤】第21條處理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本題直接對應公平會經紀業規範第9點的資訊隱匿。【D選項錯誤】第22條是仿冒表徵致混淆,與本題不同。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事業不得為限制競爭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事業不得限制消費者,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
- B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 C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 D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正確答案A】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的用語是交易相對人,且有正當理由時例外容許;A將對象改寫為消費者並作無例外的禁止,未正確呈現規定。不能由此反推只要一方是消費者就必然排除公平交易法。B、C、D分別是第20條第5、3、2款,須連同有限制競爭之虞的前提適用。 【B選項正確】屬第20條第5款規範。【C選項正確】屬第20條第3款規範。【D選項正確】屬第20條第2款規範。消費者保護法針對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有非常多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 A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 B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 公告其內容後,該條款立即成為契約之內容
- C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副本
- D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雙方當事人之解釋
【正確答案A】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B選項錯誤】第13條第1項除顯著公告外,仍須經消費者同意,條款才成為契約內容。【C選項錯誤】同條第3項須給正本,不是副本。【D選項錯誤】第11條第2項要求有疑義時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甲於網路上看到乙不動產開發商委託丙廣告媒體經營者刊登不動產買賣廣告後,向乙購買了一戶 房屋。於交屋後發現有廣告不實的爭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乙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甲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乙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 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 B甲可以向消費者保護團體提出廣告爭議之申訴、調解,或是直接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 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C丙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甲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 責任
- D甲與乙因商品或服務發生廣告之消費爭議時,甲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 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正確答案B】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先規範申訴,第44條規定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申請消費爭議調解。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亦將未經第43條第1項或第3項申訴列為不受理事由。因此B所稱可不經申訴直接申請調解不符該程序。向消保官申訴的依據是第43條第3項,不能錯引第44條;也不宜說一律須完成兩階段申訴。 【A選項正確】依第22條。【C選項正確】依第23條。【D選項正確】依第43條。甲為 A 屋的所有權人,委託乙仲介公司幫忙賣房子。關於甲乙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情形,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 A甲和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屬於消費關係
- B乙提出乙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而訂立之委託銷售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
- C甲和乙訂定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 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屬於分期付款之契約
- D甲和乙如果適用乙所提出的定型化契約,仍然可以由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擬定個別磋商 條款
【正確答案C】本題甲係委託乙仲介公司賣房子,兩者為委託銷售契約關係,並非甲向乙購買商品之「分期付款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2款: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C選項所述為分期付款買賣之定義,與本題甲乙間委託銷售契約性質不符,故敘述錯誤。 【A選項正確】依題意甲為接受仲介服務的消費者,與乙的服務關係對應第2條第3款消費關係。【B選項正確】第2條第9款定義定型化契約;第7款另定義為多數同類交易預擬的定型化條款,不能只以單方提出判斷。【D選項正確】第2條第8款容許個別磋商而合意的條款,第15條並處理其與定型化條款牴觸的效力。為維護消費者之權益,保障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消費者保護法於第二章第一節規定「健康與安 全保障」專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 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 B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 C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需負第三 人責任
- D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 商品或停止其服務
【正確答案C】依【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7條之製造者責任,而非「第三人責任」,C選項用辭錯誤。 【A選項正確】第8條第1項原則要求經銷業連帶賠償;但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注意仍不免損害者例外。【B選項正確】禁止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本節賠償責任的依據是第10條之1;第7條第3項但書是無過失時法院得減輕,兩者不同。【D選項正確】第10條第1項原則須回收或停止服務,但已作必要處理足以除去危害者例外。約定專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請問,就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於維護、修繕約定專用部分,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後為之
- B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C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約定專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非經載明於規約 者,不生效力
- D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 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正確答案A】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明定,維護、修繕專有或約定專用部分等工作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A把同意者寫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故錯誤。 【B選項正確】第7條第1款禁止將建築本身占用地面約定專用。【C選項正確】第23條第2項第1款要求將範圍及使用主體載於規約。【D選項正確】對應第33條第3款,適用於依第56條第1項成立的約定專用部分;公共利益例外須法院判決確定。某公寓大廈社區將原本為甲所有之專有部分,經約定後供共同使用。請問該約定共用部分,於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資料包含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 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 B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甲負擔之
- C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 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
- D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甲之同意,否則不生效力
【正確答案B】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非由甲單獨負擔,B選項敘述錯誤。同條第2項亦保留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定費用分擔的空間,不能推論甲在任何情況均不可能負擔。 【A選項正確】第56條第1項要求申請建造執照檢附相關圖說及規約草約,設計變更亦同。【C選項正確】第10條第3項政府補助針對題列公共環境衛生、公共消防器材、通道溝渠等項目,不是所有修繕一概補助。【D選項正確】第33條第1款要求原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同意,未辦理則決議不生效力。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為共用部分。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共用部分權利義務關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 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 B共用部分之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 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C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 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D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決定為之
【正確答案D】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非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逕行決定,D選項敘述錯誤。 【A選項正確】第6條第1項第3款是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維護修繕共用部分、設置管線而必要進入或使用的規定,並依第2項採損害最少方式、修復或補償。【B選項正確】第10條第2項依可歸責事由及會議、規約的費用規定處理。【C選項正確】第9條第1項依應有部分比例使用收益,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但仍受同條第3項法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