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ICE · 選擇題(共 25 題)
選擇題目與解析
每題列出題幹、4 選項(正解標朱印紅)與完整解析(含錯誤選項分析)。答案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投資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而需要取得土地時,應先 經下列何者程序?
- A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 B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 C該直轄市或縣(市)民意機關同意
- D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同意
【正確答案B】土地法第20條第1項:依第19條第1項第8款取得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所需土地,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再申請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第20條第2項規定地方政府於受理後14日內准駁,核准後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A選項】備查是核准後程序,不是題問的先行同意,但也不能說中央地政機關只有層轉功能。【C、D選項】本項沒有民意機關同意或層請行政院核定的程序。第19條第2項由行政院訂定辦法,不等於每案都送行政院核定。有關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土地所有權人發生界址爭議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 B土地所有權人不服界址爭議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三十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 C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時,得於重測結果公告期滿三十日內聲請複丈
- D重測結果未經聲請複丈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更正登記
【正確答案A】土地法第46條之2第2項,界址爭議準用第59條第2項,由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者於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B選項】15日,不是30日。【C選項】第46條之3第1、2項:重測公告30日,認為錯誤者原則於公告期間內繳費聲請複丈;未依法設界標或到場指界者除外,經複丈不得再聲請。【D選項】第3項於逾公告期未聲請,或複丈無誤或經更正後辦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不是土地更正登記。依土地法之規定,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應如何處理?
- A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囑託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 B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 C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囑託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 D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正確答案B】依【土地法】第53條規定,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A選項錯誤】非屬囑託登記,而係地政機關依職權逕為登記。【C選項錯誤】註明所有權人為直轄市或縣(市)有,違反土地法第53條明文規定為「國有」之規範。【D選項錯誤】所有權人應註明為國有而非地方政府。故本題正解為B。依土地法規定,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繳納登記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由權利人與義務人雙方共同按公告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 B由權利人按公告現值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繳納登記費
- C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 D由義務人按公告現值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繳納登記費
【正確答案C】依【土地法】第76條第1項規定,凡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A選項錯誤】不應由權利人與義務人雙方共同繳納,且基準為申報地價,非公告地價。【B選項錯誤】基準應為申報地價而非公告現值,費率為千分之一而非千分之二。【D選項錯誤】登記費由權利人繳納而非義務人,且基準與費率均錯誤。故本題正解為C。依土地法規定,房屋租用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 B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土地法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土地法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 C房屋租金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 D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視為租金之一部
【正確答案D】土地法第98條第1項把擔保現金的「利息」視為租金一部分,不是把現金本金都當成租金;第2項並要求利率與租金所由算定的利率相等。不是第99條第2項。 【A選項正確】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B選項正確】依土地法第97條第2項,約定房屋租金超過該標準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規定強制減定之。【C選項正確】依土地法第99條第1項,房屋租金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故本題正解為D。依土地法之規定,遇有荒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按照當地當年收穫實況為減租或免租之決 定。但應經何機關同意?
- A行政院
- B財政部
- C民意機關
- D農業發展委員會
【正確答案C】土地法第123條規定,遇荒歉,地方政府得按當地當年收穫實況決定減租或免租,但須經民意機關同意。不是第111條。 【A、B、D選項】均不是第123條指定的同意機關;本題是地租,不能與地價稅的減免混為一談。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 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最長不得逾多久?
- A3 個月
- B6 個月
- C1 年
- D3 年
【正確答案B】平均地權條例第17條第2項直接規定:公告地價調整致地價稅繳納困難,可於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最長6個月,分期最長1年。 【A選項】3個月不是法定最長期間。【C選項】1年是分期上限,不是延期。【D選項】3年不符第17條。平均地權條例第 35 條之 1 規定,私人捐贈予財團法人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 地增值稅;但有三種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 鍰。下列何者不是規範中的情形?
- A未辦理用地變更者
- B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 C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 D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正確答案A】依【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之1是符合三項要件之社福捐地免稅;第81條之1才規定受贈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本題A「未辦理用地變更」並未列為應追補處罰之情形。【B、C、D選項】均為條文明定之三款情形,故均屬規範範圍內。本題以「不是規範中情形」設問,故正解為A。有關平均地權條例對違反申報登錄之規定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先令其限期改正,屆 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的情形係指下列何種狀況?
- A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
- B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
- C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
- D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正確答案B】依110年7月1日施行的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4項第1款,違反第47條第2項、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者,先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處6,000元至3萬元並令改正,仍未改按次處罰。第4項第2款對預售屋則是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現行112年版第81條之2第4項第1款仍相同;同項第2款的預售屋規定另把「解除買賣契約」資訊列為排除項目,應與上述考時用語區分。 【A選項】第2項第1款為價格不實,處3萬至15萬元並令改正,非先只令改正。【C選項】第2項第2款是預售屋未依限申報、價格或交易面積不實。【D選項】第3項第1款規避妨礙拒絕查核,3萬至15萬元。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預售屋買受人將已付定金,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之書面契據,轉 售予第三人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罰新臺幣多少元?
- A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B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C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D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正確答案C】依【平均地權條例】110年施行第81條之2第6項第2款規定,預售屋買受人將已付定金、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之書面契據(俗稱紅單)轉售予第三人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A、B選項錯誤】罰鍰額度過低。 【D選項】30萬至100萬元不是紅單轉售的最低罰鍰。依考時第81條之2第6項第1款,銷售者違反第47條之3第5項的紅單規定,同樣為15萬至100萬元。下列有關平均地權條例對以經營土地買賣,違背土地法律,從事土地壟斷、投機者處罰規定之敘 述,何者正確?
- A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 B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 C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八千元以下罰金
- D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正確答案B】平均地權條例第83條規定,經營土地買賣而違背土地法律、從事壟斷投機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7,000元以下罰金。本題問條文所列文字及額度;不是第81條。 【A選項錯誤】徒刑與罰金額度均不符。【C選項錯誤】徒刑年限與罰金額度錯誤。【D選項錯誤】罰金額度為一萬元有誤,條文明定為七千元以下。故本題正解為B。拒絕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 生效力之日起,最長逾幾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 A5 年
- B10 年
- C15 年
- D20 年
【正確答案C】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徵收補償費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A選項錯誤】5年過短。【B選項錯誤】10年非條文所定期間。【D選項錯誤】20年過長,與條文不符。故本題正解為C。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下列何種價格估定之?
- A市價
- B重置價格
- C重建價格
- D房屋評定現值
【正確答案C】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A選項錯誤】土地以市價補償(同條例第30條),但建築改良物則採重建價格。【B選項錯誤】「重置價格」與「重建價格」概念不同,非條文用語。【D選項錯誤】房屋評定現值為房屋稅課徵基準,並非建築物徵收補償之估定基準。故本題正解為C。依土地法規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經列冊管理達多久後,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該土地應如 何處理?
- A列冊管理期間為 15 年,由財務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 B列冊管理期間為 15 年,由地政機關公開標售
- C列冊管理期間為 20 年,由法院公開拍賣
- D列冊管理期間為 20 年,逕登記為國有土地
【正確答案A】考時土地法第73條之1第1、2項:繼承開始逾1年未辦登記,查明後公告3個月;逾期仍未聲請,得列冊管理,不可歸責事由的期間扣除。列冊15年後仍未聲請,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機關公開標售。102年起承辦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卷A的「財務部」為機關名稱誤字,官方仍選A。 【B選項錯誤】公開標售機關為國有財產署,非地政機關。【C選項錯誤】列冊期間應為15年,非20年,且非由法院拍賣。【D選項錯誤】非逕登記為國有,須先辦理公開標售程序。故本題正解為A。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 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那些回饋項目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 縣轄市公所?1公共設施用地 2可建築土地 3樓地板面積 4一定金額
- A僅14
- B僅123
- C僅234
- D1234
【正確答案D】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24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亦即四種回饋項目均屬條文明定範圍。【A、B、C選項錯誤】均遺漏部分回饋項目,與條文不合。故本題正解為D,包含①②③④全部項目。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不受下列那些法 規相關規定之限制?1土地法 2所得稅法 3國有財產法 4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
- A24
- B234
- C134
- D1234
【正確答案C】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2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A選項錯誤】未列入土地法。【B選項錯誤】所得稅法非屬不受限制之範圍,且未列土地法。【D選項錯誤】所得稅法並未明列為不受限制之法令。故本題正解為C,即①土地法、③國有財產法、④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經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 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為臨時使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何處?
- A土地登記謄本
- B土地參考資訊檔
- C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D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書
【正確答案B】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考時第6條第1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經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為臨時使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以供土地使用管理及交易參考。 【A選項】107年修法將本類資料改登土地參考資訊檔;不能說謄本只能記權利,謄本亦可能提示有參考資訊。【C、D選項】均非第6條第1項指定的登錄檔案,不能憑文件名稱取代明文。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土地使用編定後,其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 規定者,其使用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
- B原有建築物除准修繕和增建外,不得改建
- C若該土地或建築物,對公眾安全、衛生及福利有重大妨礙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限 期令其變更或停止使用、遷移、拆除或改建
- D政府令其變更或停止使用,所受損害應予適當補償
【正確答案B】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土地經編定使用後,原有使用或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僅准修繕,「不得增建或改建」。本題B選項稱「除准修繕和增建外,不得改建」,將「增建」誤列為合法行為,故為錯誤敘述。 【A選項正確】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C選項正確】若對公眾安全、衛生及福利有重大妨礙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限期令其變更或停止使用、遷移、拆除或改建。【D選項正確】政府令其變更或停止使用所受損害應予適當補償。故本題以錯誤者為正解,答案為B。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第一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之要 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2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 3需土地於出售前 5 年內,不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需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A2
- B12
- C124
- D34
【正確答案A】②為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的10%稅率。①的3公畝、7公畝數字本身正確,問題是以「和」將兩份額度並列;條文用「或」。依財政部84年8月24日台財稅第841644298號函,同時出售兩類土地時,擇一標準,剩餘額度按3:7換算,不能同時各用滿3及7公畝。這是依條文及函釋對官方A的解讀。 【③錯誤】第34條第2項是一年內不曾營業或出租,5年是一生一屋另有的條件。【④錯誤】第9條為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籍,不是三者都須設籍,也不限未成年直系親屬。因此B、C含①,D含③④,均不符合本題所採的完整條文表達。依土地稅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依相關規定核定其移轉現值並發給免稅證明, 以憑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有關移轉現值核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
- B各級政府贈與或受贈之土地,以土地點交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C區段徵收抵價地,以區段徵收時實際測量及登記完竣之地價為準
- D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之土地,以社會福利事業核准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正確答案A】土地稅法第30條之1第1款,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政府出售公有土地,以實際出售價額為移轉現值。不是施行細則第42條。 【B選項】第1款後段,政府贈與或受贈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當期公告現值。【C選項】第3款為區段徵收時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不是測量登記完竣時。【D選項】第2款社福捐贈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當期公告現值。平均地權條例第 74 條規定,依第 26 條規定限期建築之土地,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 權人應於接到限期使用通知後,與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協議建築、增建或改建;協議不成 時,得終止租約、借貸或撤銷地上權。下列何者是規範中的情形?
- A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出租、貸與或設有地上權者
- B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設定典權或設定不動產役權者
- C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之農作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 D土地承典人或地役權人將其所有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正確答案A】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4條規定,依第26條規定限期建築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接到限期使用通知後與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協議建築、增建或改建;協議不成時,得終止租約、借貸或撤銷地上權:一、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出租、貸與或設定地上權者。二、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之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三、土地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將其所有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B選項錯誤】典權與不動產役權非條文明列情形。【C選項錯誤】「農作改良物」非條文所定之建築改良物。【D選項錯誤】條文係指「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土地承典人或地役權人」並非條文用語。故本題正解為A。依契稅條例規定,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乙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甲以外之歸 屬權利人丙時,應由何人估價立契,在規定之期限申報契稅?又其契稅稅率為何?
- A由乙申報契稅,稅率為 6%
- B由乙申報契稅,稅率為 2%
- C由丙申報契稅,稅率為 6%
- D由甲申報契稅,稅率為 2%
【正確答案C】契稅條例第7條之1,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給委託人以外的歸屬權利人,由該歸屬權利人丙估價立契,按第16條期限申報贈與契稅。第3條第4款贈與契稅率為6%。 【A、B、D選項】申報人均不是丙;B、D的2%也非贈與契稅。2%為交換及分割契稅,典權為4%。有關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 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其稅率計算下列何者正確?
- A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三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 B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三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 C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
- D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考選部答案D;B選項仍待釐清】適用110年7月1日施行的房地合一2.0一般持有期間稅率:2年內45%、逾2年至5年35%、逾5年至10年20%、逾10年15%。D的「逾10年,15%」符合當時一般稅率規定;本站依考選部公布答案D給分。 【A】把45%期間誤延到3年;逾2年至3年的一般稅率為35%。【C】逾5年至10年的一般稅率為20%,不是30%。【B待釐清】逾3年至5年確實落在法定「逾2年至5年,35%」範圍內,這段敘述不能因未列完整級距就判為法理錯誤。原題只問何者正確,未要求選項必須完整列出級距;尚未取得考選部只以D給分而排除B的直接命題理由,不能自行用「按完整法定期間」來解釋。官方答案D保留,此項疑義仍待釐清。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規定繳納之稅額,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 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需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
- B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算二年內,申請退稅
- C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所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 D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退還稅額
【正確答案B】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非「2年內」)申請退還其依規定繳納之稅額,故B為錯誤敘述。 【A選項正確】重購期限為「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C選項正確】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退還以原繳稅額為限;買較貴時不會退超過原稅額。【D選項正確】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退還稅額。故本題以錯誤者為正解,答案為B。依所得稅法規定,陳先生在 110 年 10 月以 900 萬元出售其於 107 年以 700 萬元購入之房地 產,110 年當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 800 萬元,陳先生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 用時,稽徵機關得以多少元計算其費用?
- A24 萬元
- B27 萬元
- C30 萬元
- D45 萬元
【正確答案B】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規定,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但「最高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本題成交價額900萬元,3%為27萬元(900萬×3%=27萬),未超過30萬元上限,故稽徵機關得以27萬元計算費用。 【A選項】24萬=800萬公告現值×3%,用錯基礎。【C選項】30萬是上限,本案27萬未達上限。【D選項】45萬=900萬×5%,不符110年7月1日後3%、30萬上限。107年買入、110年10月賣出適用本題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