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ICE · 選擇題(共 25 題)
選擇題目與解析
每題列出題幹、4 選項(正解標朱印紅)與完整解析(含錯誤選項分析)。答案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
- B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私有房屋,免徵房屋稅
- C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 D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公有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免徵房屋稅
【正確答案A】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係減半徵收房屋稅,而非免徵。 【B選項正確】考時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7款,災害毀損五成以上且須修復始能使用,免徵。【C選項正確】第11條第2項為每三年重評,並依耐用年數折舊。【D選項正確】第14條第1款包含政府及地方自治機關公有辦公房屋與員工宿舍。關於契稅稅率依契稅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 B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 C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 D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正確答案D】依【契稅條例】第3條規定,典權契稅之稅率為契價百分之四,非百分之六。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 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 A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後,始行出售土地者
- B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房地交易所得稅後之餘額者
- C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於二年內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 D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正確答案C】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A選項】第35條第2項先買後賣也須在完成移轉登記起二年內,不是二年後。【B選項】扣除的是土地增值稅,不是房地交易所得稅。【D選項】第35條第3項排除的是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營業或出租的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第1項第1款及其先買後賣情形);不是第37條,也沒有「重購前一年」字樣。不能擴張為第35條全部重購類型均不得營業。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地價稅優惠稅率與減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供公眾停車使用之停車場用地,按千分之十計徵 地價稅
- B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園、體育場所使用範圍內之土地,免徵地價稅
- C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 D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 17 條之規定外, 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正確答案B】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經核准設立的私立公園、體育場所使用範圍內土地,適用10‰,不因屬該項目就免徵。同條第3項仍保留依第6條減免的可能,不能說絕不可能免稅。 【A選項正確】第18條第1項第4款列符合條件的停車場用地,適用10‰。【C選項正確】第20條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供公共使用者免徵。【D選項正確】第19條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為建築使用,除自用住宅優惠外按6‰。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 會辦理市地重劃,下列對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之敘述,何者錯誤?
- A減半收取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 B土地所有權人參加自辦市地重劃所需費用,得向政府指定之銀行或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申請低利貸款
- C自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出售時,不計徵土地增值稅
- D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正確答案A】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1項第2款授權免收或減收登記及換發書狀費;具體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48條第1項,重劃後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及換發權利書狀免收費用。因此A寫成減半不合。第58條第2項是授權訂定獎勵辦法,不能把辦法的免收效果改寫成該項原文。 【B選項正確】獎勵辦法第46條有低利貸款。【C選項正確】第52條抵費地出售不計徵土地增值稅。【D選項正確】第50、51條分別處理重劃期間及重劃後的地價稅與田賦減免。第47條謄本、複印、閱覽的半價優惠,須與第48條登記及書狀免收區分。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關於都市計畫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都市計畫之變更,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人民之權利者,則其性質即屬公法上之觀念通知
- B都市計畫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 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無法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 C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而變更都市計畫時,應以通盤檢討變更之方式辦理
- D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而變更都市計畫時,應以個案迅行變更之方式辦理
【正確答案D】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明定「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第1款是已因戰爭、地震等遭受損壞,不能拿災後條款當作本題預防災害的依據。 【A選項】釋字156號所指直接限制一定區域人民權益的個別變更,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不是觀念通知。【B選項】釋字774號補充:變更範圍外人民如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也應許行政訴訟救濟。109年7月1日起另施行都市計畫審查訴訟,適用新制的計畫應循該程序,不能概括說一律不得起訴或一律走舊制撤銷訴訟。【C選項】國防或經濟發展需要列在第27條第1項第3款,亦為迅行變更。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關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後,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整地排水計畫之核准經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廢止或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准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
- B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
- C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 未能相互配合者
- D違反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目的事業或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法規,經該管主管機關提出要求處 分並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正確答案C】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1條才是核發許可後報請廢止的規定。C所述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服務配合,屬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4款的許可審議條件,不是第21條直接列出的廢止事由;不表示違反其他法規永遠不能處理。 【A選項正確】第21條第2款列興辦事業、整地排水或水土保持計畫核准遭廢止、失效等情形。【B選項正確】第3款為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D選項正確】第1款須違反相關法規、主管機關提出要求處分,且限期改善未改善。關於規定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 B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須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 價格或收益價格
- C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徵收之
- D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正確答案B】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第1款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B選項正確】符合法條規定。【A選項錯誤】依第14條,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非三年。【C選項錯誤】依第16條,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非徵收。【D選項錯誤】依第16條,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非公告地價。都市計畫法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徵收
- B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 時得加成補償之
- C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D依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正確答案D】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A選項】都市計畫法沒有本項逾25年即優先徵收規定。【B選項】第49條用語是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B寫反。實際徵收補償另須優先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3項及第30條的市價規定,不能把都市計畫法舊有公告現值表述當成現行實付標準。【C選項】第50條第3項由內政部定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幾日 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
- A10 日
- B20 日
- C30 日
- D40 日
【正確答案C】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同項但書另列權利人可單獨申請登記並申報現值的例外;本題問一般共同申報期限。 【C選項正確】期限為30日。【A、B、D選項錯誤】期限並非10日、20日或40日。關於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已徵收土地之收回權,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被徵收之土地,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 B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三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 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 C申請收回土地案件,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
- D被徵收之土地,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正確答案B】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第2項是主管機關通知後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選項B寫成三個月,故錯誤。 【A、D選項】均屬第9條第1項所列事由;仍須符合公告日起20年內、非區段徵收等條件。第1款三年未開始使用另排除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的情形。【C選項】第2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再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有關徵收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 1 年以內者,按成熟時 之孳息估定之
- B徵收當期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十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
- C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起造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 D被徵收土地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正確答案A】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其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 【B選項】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第1項定義當期市價: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十五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的當期市價,不是第十日;不是母法第30條第2項的定義。【C選項】母法第31條第1項按徵收當時的重建價格,不是起造時。【D選項】母法第30條第1項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平均市價,非第32條。關於耕地終止租約與補償,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耕地出租人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已收穫之農 作改良物
- B耕地出租人依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二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
- C耕地出租人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 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
- D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
【正確答案D】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第1項規定,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 【A選項】第77條第1項是尚未收穫的農作改良物;改良費另須注意第2項以承租人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出租人者為限(該條另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B選項】第76條第2項為實際收回滿一年後不依計畫建築使用,政府得照價收買;此處沒有「原承租人可要求恢復租約」規定。【C選項】第77條第1項後段為申請終止租約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一,不是公告現值直接除以三。甲有 A 屋一棟,出租給乙居住使用。依土地法第 100 條之規定,出租人因下列何項情形,得收回房屋?
- A承租人乙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住院療養之需要時
- B承租人乙積欠租金額,以擔保金抵償之後,尚有 1 個月租金未繳時
- C承租人乙違反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規定,將該屋轉租給他高中同學時
- D承租人乙因為工作調動,無法繼續居住時
【正確答案C】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1.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2.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3.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4.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5.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6.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C選項正確】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轉租,屬得收回房屋之法定事由。【A選項錯誤】承租人疾病、住院療養非法定收回事由。【B選項錯誤】積欠租金以擔保金抵償後,尚應達二個月以上始得收回,僅欠1個月不符合。【D選項錯誤】承租人工作調動非出租人得收回房屋之法定事由。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之規定,其處理程序 何者正確?
- A經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 6 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 關予以列冊管理
- B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 賃期間超過 5 年者,於標售後以 5 年為限
- C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 15 年無繼承人申 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 D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 10 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 有優先購買權
【正確答案B】依109年考時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項,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標售後喪失占有權利;租賃超過五年者,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A選項】第1項公告繼承人三個月內申請登記,不是六個月;列冊管理15年與價款提領期限不同。【C選項】第4項價款專戶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才歸國庫,不是15年。【D選項】考時第3項標售前公告30日,非10日;優購權人須於決標後10日內表示。現行111年修法後,標售前公告改為3個月,決標後表示優先購買改為30日;本題依109年考時規定判斷。甲有 A 屋,與乙簽訂買賣契約但尚未為移轉登記,乙對甲的 A 屋移轉請求權申請預告登記。下列 敘述何者最正確?
- A該預告登記為保全登記、暫時登記,其登記免納登記費
- B該預告登記,對於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而為之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 C預告登記完畢後,如甲將 A 屋移轉於丙,該處分絕對無效
- D嗣後甲欲就 A 屋申辦抵押權次序變更登記時,應檢附乙的同意書,始得為之
【正確答案A】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將預告登記列為限制登記,土地法第78條第8款規定限制登記免繳納登記費。預告登記保全未來土地權利變動的請求權,尚不是所有權移轉本登記,所以A正確。 【B錯誤】土地法第79條之1第3項規定,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條文未列繼承,B將繼承併列,與條文不符。【C錯誤】第79條之1第2項限於妨礙受保全請求權的處分對該請求權無效,不是一律絕對無效。【D錯誤】考時土地登記規則第116條規定,抵押權次序變更登記由次序變更的抵押權人會同申請,並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特定情形須得中間次序他項權利人或次序受讓、受次序拋棄利益之抵押權人同意。條文並未要求檢附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乙的同意書。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 A農地
- B墳場用地
- C礦地
- D學校用地
【正確答案C】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下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1.林地。2.漁地。3.狩獵地。4.鹽地。5.礦地。6.水源地。7.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C選項正確】礦地屬於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之土地。【A選項錯誤】農地非本條所列舉禁止之土地。【B選項錯誤】墳場用地非本條所列禁止項目。【D選項錯誤】學校用地非本條所列禁止項目。第17條第2項另有因繼承取得的例外及三年內出售國人的要求;非第1項禁止項目,也不代表當然准許外國人取得,仍須審查第18至20條等互惠、用途及核准條件。依契稅條例規定,買賣契稅,應由下列何者申報納稅?
- A銀行
- B出賣人
- C買受人
- D不動產仲介公司
【正確答案C】依【契稅條例】第4條規定,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A、B、D選項】買受人才是本案納稅義務人。第5條典權人、第6條交換人、第7條受贈人分屬其他契稅;占有契稅規定在第9條,第7條之1為信託。第16條對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買賣另要求雙方共同申報,不因此改變買受人的納稅義務。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下列何者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 A委託人
- B受託人
- C受益人
- D監察人
【正確答案B】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B選項正確】受託人為信託房屋之納稅義務人。【A選項錯誤】委託人並非納稅義務人。【C選項錯誤】受益人非納稅義務人。【D選項錯誤】監察人非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5 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如何 處理?
- A歸屬國庫
- B納入平均地權基金
- C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有
- D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
【正確答案D】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 【A、B、C選項】未辦繼承登記不會使補償立即歸國庫、基金或主管機關。第25條第1項亦包含建築改良物,已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未領補償的保管及期限另依第26條,不能把本題答案擴張成永遠不會歸庫。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下列何種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 A社會福利設施
- B垃圾處理場
- C污水處理廠
- D屠宰場
【正確答案A】都市計畫法第46條直接列社會福利設施,要求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適當配置。 【B、C、D選項】第47條的垃圾處理場、污水處理廠及屠宰場,應在都市計畫範圍「邊緣」,且不妨礙都市發展、鄰近居民安全安寧與衛生的適當地點設置。依土地法規定,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下列何者起訴?
- A監察院
- B行政院
- C立法院
- D司法機關
【正確答案D】依【土地法】第71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D選項正確】應向司法機關起訴。【A選項錯誤】監察院為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之機關,非處理損害賠償訴訟之機關。【B選項錯誤】行政院非處理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機關。【C選項錯誤】立法院為立法機關,非審判機關。依土地法第 53 條規定,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視為無主土地
- B應辦理囑託登記
- C地政機關逕為登記
- D登記時所有權人欄註明為縣(市)有
【正確答案C】依【土地法】第53條規定,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C選項正確】地政機關逕為登記。【A選項錯誤】非視為無主土地,而係公有土地。【B選項錯誤】並非囑託登記,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D選項錯誤】登記時所有權人欄應註明為國有,非縣(市)有。關於不動產共有關係,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其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該地之應有部分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 人或房屋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 B土地共有人欲出租共有土地於他人時,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C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所有者,應適用土地 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
- D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 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 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官方答案D;調處期限從接到通知起算】土地法34-1第6項允許依法得分割而不能協議的共有物申請地政調處;不服者應在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起訴,逾期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不是從申請調處日、開會日或登記日起算。 【A】34-1第4項保障其他共有人承購持分;土地法104的基地、房屋互相優購另有要件,不能擴成房屋承租人對基地持分的一般優購權。【B】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以多數決行之者,限於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未包括出租;共有物出租屬管理行為,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時不計人數),並非依土地法第34條之1,故B不符題目所問。【C】106年執行要點11(3)將專有部分與基地持分整體移轉予同一人排除基地共有人優購;但11(4)另保障該專有部分本身共有時的其他共有人。例如甲乙共有同一戶,甲售該戶持分及基地持分,不能以整棟其他住戶無優購便否定乙的優購。依國土計畫法規定,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幾年內,依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日期,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 A一
- B二
- C三
- D四
【正確答案D】依109年4月21日修正的考時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2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第1項則只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114年1月20日修正後,現行第45條第2項已改為地方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十年內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本題依考時規定作答。 【D選項正確】為四年內。【A、B、C選項錯誤】非一年、二年或三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