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非都市分區 vs 11 種使用地(過渡至國土計畫)

區域計畫法§15 分區、施行細則§13 11 種使用地(甲乙丙丁建、特定目的事業、農牧、林業、養殖、生態保護、國土保安、暫未編定)。

分類:國土計畫 出題頻率:7 對照法規:5 條
⚠ 常見誤考點「使用分區」≠「使用地」(前者大類,後者編定);國土計畫上路後過渡 5 年仍考此題。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區域計畫法§15使用分區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劃定使用分區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1311 種使用地甲建、乙建、丙建、丁建、特定目的事業、農牧、林業、養殖、生態保護、國土保安、暫未編定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6使用項目各使用地之使用項目及容許使用細目
區域計畫法§15-1使用變更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申請:①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變更 ②政府為興辦公共設施須變更 ③為開發利用得申請變更(落日中,國土計畫上路後改 §24 使用許可)
國土計畫法§45過渡國土計畫上路後 2 年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原非都市分區漸次取代(過渡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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