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爭點
(一)梯廳發生凶殺致死案,於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中屬何類影響不動產價格之因素。
(二)該事件是否影響第十層樓之價格,以及影響之程度。
二、法律依據
(一)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二條第八款至第十款: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之定義。
(二)同規則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影響不動產價格因素之分析。
(三)內政部一○一年函釋:「凶宅」之認定範圍與揭露義務。
(四)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凶宅應於不動產說明書揭露。
(五)民法第三五四條第一項、第三五九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三、涵攝
(一)影響不動產價格因素之分類
1.一般因素:影響全國或廣泛地區不動產價格之因素,例如總體經濟、人口、政策、利率、稅制等。
2.區域因素:影響近鄰地區或同一供需圈之因素,例如交通便捷性、嫌惡設施、學區、商圈發展。
3.個別因素:影響「個別不動產」本身之因素,例如基地形狀、樓層、面寬、座向、屋況、是否為凶宅、是否漏水、有無違建等。
(二)梯廳凶殺案應歸屬之類別
1.本件凶殺致死案發生於十樓「梯廳」位置,屬第十層樓所專屬使用之共用部分。其影響並非及於整棟大樓所有住戶,而係特別針對第十層樓使用該梯廳之住戶造成心理嫌惡。
2.就影響範圍言,事件發生地位於第十層樓專用之梯廳,屬該樓層之「個別因素」;惟若梯廳為整棟大樓共用,則亦兼具區域因素或同一棟內之個別因素之雙重性質。
3.依內政部一○一年函釋及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凶宅之認定包括「於建物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發生之非自然死亡」,故梯廳凶殺案於估價實務上被歸類為「個別因素」中之「心理嫌惡因素」(俗稱凶宅效應)。
(三)是否影響該層樓之價格
1.影響存在:實證研究及實務交易顯示,凶宅效應對不動產價格產生顯著減損,一般稱為「凶宅折價率」。
2.影響程度:依個案不同,折價幅度約為市價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惟需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1)事件發生時間:本件距勘估基準日僅一年,記憶猶新,折價幅度較高。
(2)事件性質:凶殺致死較自殺、意外死亡更具負面影響。
(3)發生地點:梯廳為日常出入必經之處,住戶心理衝擊大;若係屋內則折價更深。
(4)地區文化與消費者偏好:傳統習俗對凶宅多有忌諱。
(5)是否經宗教儀式淨化、是否經整修翻新。
3.揭露義務: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及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經紀業及賣方均負有揭露義務;未揭露而隱匿者,買方得依民法第三五九條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並得依民法第二二七條之一請求損害賠償。
(四)估價方法上之處理
1.比較法:以同棟大樓其他樓層或鄰近大樓無凶宅紀錄之成屋為比較標的,扣除個別因素差異(凶宅折價率)後,得勘估價格。
2.收益法:因凶宅出租困難,租金可能降低,亦會反映於收益價格。
3.成本法:成本法理論上以建物造價為主,較難反映心理因素,故凶宅效應主要透過比較法及收益法調整。
(五)學說與實務見解
1.通說認凶宅效應雖屬心理性、無形性因素,然其於市場上具客觀價格表徵,估價師不得忽略。
2.實務(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肯認凶宅屬物之重大瑕疵,賣方有揭露義務,違反者構成瑕疵擔保責任。
四、結論
(一)梯廳凶殺致死案屬「個別因素」中之心理嫌惡因素(凶宅效應),影響範圍以該樓層為主。
(二)該事件確會影響第十層樓之價格,估價師應於比較法與收益法中透過個別因素調整反映該減損;折價幅度依個案具體情形約為市價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三)出賣人及經紀業負揭露義務,違反者買方得依民法瑕疵擔保規定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