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爭點
建商甲於廣告以「無邊際泳池」之他人飯店圖片誤導消費者,購屋人乙交屋時始發現僅有景觀水池,乙得依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主張何種權利?
二、法律依據
(一)公平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二)同條第四項規定:「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三)公平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事業違反該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四)公平法第三十條規定:「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公平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法院得依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六)另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亦明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三、涵攝
(一)甲於廣告中明示公共設施含「泳池」並使用無邊際泳池圖片,已就建案重要交易條件為足以影響購買決定之表示,而實際公設僅為景觀水池,二者於外觀、功能、價值上顯有重大差距,已構成「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一條。
(二)乙因受該廣告誤導而為購買之意思表示,得依公平法第三十條向甲請求損害賠償(如泳池與水池之價差、信賴利益損害)。
(三)若甲故意以高度仿真圖片誘引交易,乙得依公平法第三十一條請求懲罰性賠償(最高三倍)。
(四)依消保法第二十二條,廣告所載「泳池」已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甲未提供等同泳池之公設,乙亦得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五)乙並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由公平會依公平法第四十二條處分(最高二千五百萬元罰鍰)。
四、結論
甲使用他人飯店無邊際泳池圖片宣稱建案公設含泳池,已構成不實廣告,乙得:(一)依公平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請求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二)依消保法第二十二條主張廣告為契約內容;(三)依民法瑕疵擔保規定請求減價、解約或損害賠償;(四)向公平會檢舉。複合救濟途徑可同時併行,乙得擇有利者主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