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ICE · 選擇題(共 25 題)
選擇題目與解析
每題列出題幹、4 選項(正解標朱印紅)與完整解析(含錯誤選項分析)。答案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其地價稅之計徵,下列何者 正確?
- A免徵
- B按千分之六稅率計徵
- C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
- D按千分之二稅率計徵
【正確答案A】依【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條規定之稅率計徵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本題土地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故應免徵地價稅。 【B選項錯誤】千分之六稅率係適用於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本題土地未作使用且已隔離,不適用此稅率。【C選項錯誤】千分之十為一般用地地價稅基本稅率,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優惠規定。【D選項錯誤】千分之二為自用住宅用地之優惠稅率,與本題情形無關。關於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土地增值稅適用「一生一次」之優惠稅率,下列何者正確?
- A土地增值稅之優惠稅率為千分之二
- B僅限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 C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 D出售前應持有該土地三年以上
【正確答案B】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 【A選項錯誤】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為10%;2‰是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C選項錯誤】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排除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或出租者,並非第1項第2款。【D選項錯誤】第34條第1至4項的一生一次制度沒有持有土地三年的要件。用過一次後的一生一屋優惠另依第5項,除了持有土地六年以上,還須符合較小面積、無其他房屋、設籍及持有住宅連續六年、出售前五年無出租營業等全部條件,不能僅憑持有六年適用。依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之預繳土地增值稅,下列何者正確?
- A典權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加計利息退還
- B典權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 C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加計利息退還
- D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正確答案D】依【土地稅法】第29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依本法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但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A、B選項錯誤】預繳土地增值稅及回贖者是出典人;典權人是取得典權者,並非本題回贖人。【C選項錯誤】第29條但書直接規定無息退還,不加計利息。是否計息取決於法定規則,不能從稅款屬暫繳就推論必然無息。土地所有權經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下列何者正確?
- A以法院判決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B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C以法院判決送達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D以申報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正確答案B】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經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申報移轉現值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審核基準。應辨認起訴時點,不能改用判決、送達或申報日。 【A、C選項錯誤】判決日及判決送達日都不是第30條第1項第4款的審核時點。【D選項錯誤】法院判決移轉有上述特則。一般訂約移轉依同項第1、2款,訂約日起30日內申報以訂約日為準;逾期申報則以主管稽徵機關收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不能套用於本題。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之稅率,下列何者錯誤?
- A地價稅之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 B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千 分之十稅率徵收
- C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者,就其超過部 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 D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 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正確答案C】土地稅法第16條採分段累進: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部分為10‰;超過起點之地價,依未達5倍、5至10倍、10至15倍、15至20倍及20倍以上各段,分別適用15‰、25‰、35‰、45‰、55‰。C將超過5倍的級距仍寫成15‰,因此錯誤。稅率適用各該級距部分,不能把整筆地價或所有超額部分一律乘最高級距稅率。 【A、B選項正確】基本稅率10‰,未超過起點者依基本稅率計算。【D選項正確】超過起點之地價在15至20倍的級距部分,適用45‰;仍須分段計算。依土地法規定,關於共有土地之處分,下列何者正確?
- A應以共有人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半數之同意行之
- B應有部分合計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C共有人不能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者,應公告之
- D共有人不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
【正確答案C】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共有人依第1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此為保障他共有人之權益所設。 【A選項錯誤】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等,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非「半數」而是「過半數」。【B選項錯誤】依同條項但書規定,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係「逾三分之二」而非「三分之二」,且不計算人數之門檻與選項文字有別。【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故共有人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有關土地總登記,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 A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
- B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
- C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 D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正確答案C】土地法第57條規定,總登記逾限無人聲請,或已聲請卻逾限未補證明文件的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地政機關公告;期滿無異議,辦理國有登記。第58條第2項規定這種公告不得少於30日。第55條一般審查無誤後的公告,才依第58條第1項不得少於15日,兩者不能混用。 【A選項正確】視為無主土地。【B選項正確】由該管地政機關公告之。【D選項正確】公告期滿無異議即為國有土地登記。依土地法規定,有關繼承登記,下列何者正確?
- A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否則視為逾期登記
- B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三個月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 繼承人於一年內聲請登記
- C逾期未聲請繼承登記之土地,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繼承登記者,由地政 機關將該土地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 D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所得之價款,逾十五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始得歸屬國庫
【正確答案C】土地法第73條之1第1項先規定繼承開始逾一年未登記者,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申請。第2項規定逾公告期限仍未申請,得列冊管理15年;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期間應扣除。管理期滿仍未登記,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移送前並應書面通知繼承人。C的15年是列冊管理期間,與標售價款提領年限不同。 【A選項錯誤】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期限,應自土地權利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並非1個月。【B選項錯誤】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係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始公告,非逾3個月,且公告期間為3個月。【D選項錯誤】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標售所得價款,應於國庫設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而非15年。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 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但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
- A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
- B配偶、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姻親間之讓與或轉售
- C配偶、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
- D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姻親間之讓與或轉售
【正確答案A】112年7月1日施行的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第1項,將配偶、直系血親及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讓與或轉售,列為買賣契約轉售限制的例外。另有符合中央公告事由並經地方核准的例外,適用另外的戶數限制。本條沒有親屬受讓後五年不得再轉售的規定。 【B、C選項錯誤】法條列的是直系血親,不是直系姻親;B的旁系姻親也不符。【D選項錯誤】旁系親屬限二親等內血親,不含姻親。配偶本身也是法定例外,不能說只限血親。第47條之4限制的是已簽訂的買賣契約,勿與第47條之3第6項訂金等書面契據的轉售禁令混同。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預售屋者,應於何時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申報登錄資訊?
- A應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至少十日內申報
- B應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至少十五日內申報
- C應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
- D應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申報
【正確答案C】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2項規定,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日起30日內申報實際交易資訊;委託經紀業代銷時,由經紀業辦理簽訂契約案件的申報。銷售前依第1項報送基地、戶棟數及定型化契約備查,是另一程序,不能混成成交資訊申報的文件清單。 【A選項錯誤】法定期限為30日內,非10日內。【B選項錯誤】法定期限為30日內,非15日內。【D選項錯誤】法定期限為30日內,非45日內。此規定為強化預售屋實價登錄制度,須於簽約之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未依規定申報者將受行政處罰。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土地面積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 二分之一,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而改領現金補償,下列 何者正確?
- A以其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 B以其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前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 C以其應分配權利面積,按重劃後分配位置之評定重劃後地價予以計算補償
- D以其應分配權利面積,按重劃後分配位置之評定重劃前地價予以計算補償
【正確答案C】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3條第2項規定,重劃後應分配土地面積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放棄分配土地,改以現金補償;其補償係以其應分配權利面積,按重劃後分配位置之評定重劃後地價計算補償。 【A、B選項錯誤】本題已按最小分配面積分配後再申請放棄,須按應分配權利面積及分配位置的重劃後地價補償,不能用重劃前原面積。第53條第1項對未達門檻而無法分配土地的情形另有規則,不可概括說重劃前地價永不能作現金補償基準。【D選項錯誤】本題用重劃後地價,不是重劃前地價。以下關於契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買賣契稅應由出賣人申報納稅
- B贈與契稅應由贈與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 C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申報納稅
- D占有契稅稅率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正確答案C】依【契稅條例】第4條規定,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依第5條規定,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申報納稅。故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申報納稅為正確。 【A選項錯誤】依【契稅條例】第4條規定,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而非出賣人申報納稅。【B選項錯誤】依【契稅條例】第7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並非贈與人。【D選項錯誤】依【契稅條例】第3條規定,占有契稅稅率為「百分之六」,非百分之二。契稅稅率分別為買賣、贈與、占有各百分之六;典權百分之四;交換、分割各百分之二。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下列何者正確?
- A依提存法提存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國庫設立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
- B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補償費發給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
- C保管專戶儲存之補償費應給付利息
- D已依規定繳存專戶保管之徵收補償費,自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者,歸屬國庫
【正確答案C】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第2項要求保管專戶的補償費給付利息,以實收利息照付。不能只因答案表列C就省略法定計息依據。 【A選項錯誤】第26條第1項明定專戶保管不適用提存法。【B選項錯誤】正確期間是補償費發給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三個月內;B錯在起算日,不是三個月。原解析寫15日錯誤。【D選項錯誤】同項為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歸庫;D錯在以徵收公告期滿起算。不是原解析所稱10年,也不是第3項。已公告徵收之土地,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時,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下列 何者正確?
- A應撤銷徵收
- B應廢止徵收
- C土地所有權人得行使收回權
- D應舉行聽證
【正確答案B】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改變或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應廢止徵收。本題是徵收後、開始使用前事業改變,符合廢止事由。 【A選項錯誤】第49條第1項撤銷係原徵收具有所列瑕疵等情形;本題是後來事業改變,應廢止。【C選項錯誤】第9條收回權另有特定事由、期限與程序,不能把49條應廢止的情形直接改稱所有權人可行使收回權。【D選項錯誤】本題所問法律效果為應廢止徵收,不是因事業改變即以聽證替代廢止。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於何種情形下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 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何者錯誤?
- A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 B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
- C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 D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正確答案D】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對登記權利人、義務人或相關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的情形,規定應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申請。它不屬第56條通知15日內補正的事由。D涉及權利爭執,與C未繳登記規費完全不同。 【A選項正確】申請人資格不符或代理權欠缺屬第56條第1款明定事由。【B選項正確】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文件不符欠缺屬第56條第2款明定事由。【C選項正確】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屬補正事由。我國物權係採法定主義,於土地所有權以外之其他不動產物權,謂之他項權利,依民法及土地法 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物權?
- A抵押權
- B農育權
- C耕作權
- D租賃權
【正確答案D】我國採物權法定主義,依【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租賃權為【民法】第421條以下之債權關係,屬債權而非物權。雖然不動產租賃有「買賣不破租賃」之保護規定(民法第425條),使其具有物權化之效力,但其本質仍為債權,並非物權。 【A選項屬物權】抵押權為【民法】第860條以下規定之擔保物權,屬不動產物權之一種。【B選項屬物權】農育權為【民法】第850條之1以下規定之用益物權,為我國民法所承認之不動產物權。【C選項屬物權】耕作權為【土地法】第133條所規定,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為【土地法】所定之物權。租賃權則僅為債權,故為正確答案(非物權者)。依土地法之規定,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所需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 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下列何種用途不屬之?
- A長照機構
- B住宅
- C醫院
- D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正確答案A】依【土地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下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一、住宅。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三、教堂。四、醫院。五、外僑子弟學校。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七、墳場。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長照機構並未列舉於【土地法】第19條第1項各款用途中,故不屬於該條所規範之用途。本題問明列用途,長照機構沒有獨立列名;仍須區分第8款經核准投資個案,不能由此推論所有外國人投資長照一律不得取得土地。 【B選項為明列用途】住宅為第19條第1款明列之用途。【C選項為明列用途】醫院為第19條第4款明列之用途。【D選項為明列用途】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為第19條第2款明列之用途。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有關共有人權利之行使,下列何者錯誤?
- A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 B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
- C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 D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正確答案D】本題問錯誤敘述。112年考試時適用的【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1點第1款規定,他共有人接到出賣通知後15日內不表示者,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D寫成20日,故為錯誤。不要與【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的10日期間混淆。1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執行要點第13點第1款亦維持15日。 【A選項正確】依執行要點第1點,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辦理處分、變更或設定所列他項權利,應就共有物全部為之。【B選項正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及執行要點,應事先通知他共有人。【C選項正確】執行要點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C考的是同一條件的優先購買權,不是多人行使時的面積分配比例。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地籍測量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設立界標,並永久保存之
- B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該地方之地政機關核定
- C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
- D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正確答案B】土地法第47條規定,由地方政府辦理地籍測量時,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並受其監督及指導。B寫成地方地政機關核定,故錯誤。 【A選項正確】第46條要求測量時設立界標並永久保存;本選項不是共有土地優先購買權,原解析混入別題內容。【C選項正確】第46條之2要求重測時在通知期限內設界標並到場指界。【D選項正確】第46條之3重測結果公告30日。依土地法之規定,有關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下列何者錯誤?
- A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 B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 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
- C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及地政機關負連帶損害 賠償責任,撥歸登記儲金
- D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正確答案C】依【土地法】第68條至第71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依【土地法】第70條第2項規定,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並非由人員及地政機關「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C選項錯誤。 【A選項正確】第68條原則由地政機關賠償;但機關證明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除外。【B選項正確】第69條原則先書面報上級查明核准再更正;但純屬登記人員記載疏忽且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得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不宜背成毫無例外。【D選項正確】第71條規定請求遭地政機關拒絕時,得向司法機關起訴。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對私有空地之處置,下列何者錯誤?
- A規定照價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平均市價為準
- B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 或照價收買
- C依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 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 D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 改建或重建
【正確答案A】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又依第31條第3項規定,規定照價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而非「收買當期之平均市價」。故A選項錯誤。 【B選項正確】依第26條規定,逾期未建築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倍至5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C選項正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之規定,限期建築之土地,其新建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D選項正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市鎮計畫之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 例尺不得小於多少?
- A五百分之一
- B一千分之一
- C一萬分之一
- D一萬五千分之一
【正確答案C】都市計畫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市鎮主要計畫書須附主要計畫圖,法定最低比例尺為1/10,000。分母越小比例尺越大,應問的是最低標準。 【A、B選項不是本題答案】1/500及1/1,000都比1/10,000大,並非不合法;但不是法條訂出的最低比例尺。【D選項錯誤】1/15,000比1/10,000小,低於法定最低要求。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個人依第 14 條之 4 前 2 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 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 總額,按相關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納稅額,下列何者正確?
- A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 B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 C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 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 D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 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正確答案C】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此為房地合一稅制2.0之減稅優惠,以減輕因非自願因素被迫出售房地產者之稅負。 【A選項錯誤】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1目規定,持有房屋、土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而非百分之三十五。【B選項錯誤】依同項第1款第2目規定,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而非百分之二十五。【D選項錯誤】依同項第1款第6目規定,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而非百分之二十五。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下列 何項非屬所規範者?
- A土地進行訴訟者
- B權屬不明者
- C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 D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正確答案A】依【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一、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二、權屬不明者。三、無人管理者。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本條所列情形並不包括「土地進行訴訟者」,故A選項非屬所規範者,為正確答案。若訴訟中的土地另有權屬不明等法定事由,仍可能適用;單純進行訴訟本身不是獨立指定代繳事由。 【B選項屬法定事由】權屬不明者為【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明定之情形,屬代繳範圍。【C選項屬法定事由】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為第4條第1項第1款明定之情形,屬代繳範圍。【D選項屬法定事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為第4條第1項第4款明定之情形,亦屬代繳範圍。故本題選A,因土地進行訴訟非屬法定得指定代繳之情形。有關土地利用計畫之通盤檢討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全國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
- B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
- C都市計畫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
- D區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
【正確答案C】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1項要求計畫發布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應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通盤檢討一次,依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變更。原解析改成應迅行變更,與本條原則相反,亦不能將第27條特定事由的迅行變更混入。 【A選項錯誤】依【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全國國土計畫每「10年」通盤檢討一次,非每5年通盤檢討一次。【B選項錯誤】依【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5年」通盤檢討一次,非每10年通盤檢討一次。【D選項錯誤】依【區域計畫法】第13條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定計畫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5年」通盤檢討一次,非10年。故本題僅C選項與【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