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ICE · 選擇題(共 25 題)
選擇題目與解析
每題列出題幹、4 選項(正解標朱印紅)與完整解析(含錯誤選項分析)。答案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 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但經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買受人據此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為何?
- A全國每一年以一戶(棟)為限
- B全國每一年以二戶(棟)為限
- C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為限
- D全國每二年以三戶(棟)為限
【正確答案C】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規定,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契約後,除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例外情形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讓與或轉售予第三人;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以全國每二年一戶(棟)為限。此戶數限制針對題示經公告事由並核准的轉售例外;第47條之4另有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讓與的例外,不能混為一談。 【A選項錯誤】並非每一年一戶,而是每二年一戶。【B選項錯誤】法令並未規定每年二戶之數量標準。【D選項錯誤】不是每二年三戶,而是每二年一戶,選項顯然與條文不符。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申報登錄資訊,未 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申報登錄資訊;屆期未申報登錄資 訊,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多少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 A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B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C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D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正確答案A】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規定,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B選項錯誤】六萬元至三十萬元是第81條之2第5項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不符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罰鍰,不是申報不實的一般加重額。【C選項錯誤】題示首次屆期未申報不適用十五萬元至五十萬元。【D選項錯誤】三十萬元至一百萬元是本項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後的按次加重額;不能把後續處罰提前套用於本題。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下列何者正確?
- A應檢具切結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B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其使用計畫,以合議制方式辦理
- C私法人取得之房屋,於登記完畢後十年內不得辦理預告登記
- D許可之文件有效期限為二年
【正確答案B】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核以合議制方式辦理。第79條之1第1項但書另有中央公告免經許可的情形;第3項五年限制也排除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的移轉讓與。 【A選項錯誤】應檢具使用計畫書而非切結書,其許可以合議制審核。【C選項錯誤】私法人取得房屋於登記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而非十年。【D選項錯誤】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限為一年,非二年。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有關主要計畫之核定,下列何者正確?
- A鎮及鄉街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 B直轄市之主要計畫由行政院核定
- C特定區計畫由縣(市)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 D特定區計畫由內政部訂定者,由行政院核定
【正確答案A】依【都市計畫法】第20條規定,主要計畫應送請上級政府核定,鎮及鄉街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之。 【B選項錯誤】第20條第1項第2款直轄市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不是行政院;也不能一概加上轉報行政院備案。【C選項錯誤】第5款縣(市)政府擬定特定區計畫由內政部核定;直轄市政府擬定特定區計畫才另轉報行政院備案。【D選項錯誤】內政部訂定的特定區計畫報行政院備案,不是報行政院核定。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收之撤銷或廢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 B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列管
- C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開發方式改變,應廢止徵收
- D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應撤銷徵收
【正確答案B】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規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每年檢討興辦事業計畫,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不是題示地方政府,也不能一律改成中央主管機關;原解析項次及機關名稱均錯。 【A選項正確】撤銷或廢止徵收確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符合第50條規定。【C選項正確】依第49條第2項,開發方式改變應廢止徵收。【D選項正確】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範圍內應撤銷徵收,屬典型撤銷徵收事由。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收補償費,下列何者正確?
- A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 B徵收補償之地價,由不動產估價師評定之
- C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置價格估定之
- D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 之孳息估定之
【正確答案D】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第2項,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補償費;逾一年者,按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D符合前者,故正確。A依第30條第1項後段,應表明公共設施保留地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B依第30條第2項,市價由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C依第31條第1項,建築改良物按「重建價格」估定,不是重置價格。第34條規範遷移費,並非農作改良物補償之法源。 【A選項錯誤】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後段對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另定補償基準,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A未表明此特別基準。
【B選項錯誤】依第30條第2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不是由不動產估價師評定。
【C選項錯誤】依第31條第1項,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按徵收當時之重建價格估定,不是重置價格。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部 分,下列何者錯誤?
- A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 B應於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
- C保管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
- D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
【正確答案A】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補償費保管專戶內之未領取補償費,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者歸屬國庫,而非十年,故此敘述錯誤。 【B選項正確】應於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保管專戶。【C選項正確】保管未受領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規定。【D選項正確】依規定繳存保管即視同補償完竣。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收之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 A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 B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應舉行公聽會
- C協議價購時,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 D需用土地人於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時,則改申請徵收
【正確答案C】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協議價購時,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A選項錯誤】第10條第3項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需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A漏掉爭議要件;原解析否定行政程序法依據是錯的。【B選項錯誤】第10條公聽會應在事業計畫報請許可前舉行,不是許可後。【D選項錯誤】第11條第1項除拒絕參與或協議不成外,還須「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始得申請徵收;不能僅協議未成就直接徵收。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主要計畫擬定後經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 者,後續如何辦理?
- A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
- B再公開展覽
- C再舉行說明會
- D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
【正確答案A】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主要計畫擬定後如經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逕依程序核定發布實施。 【B選項錯誤】該條文明文免再公開展覽。【C選項錯誤】亦免再舉行說明會。【D選項錯誤】兩項均免辦理,故不需再為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依土地法規定,逾期未辦繼承之土地於標售時,有關優先購買權人之順序依序為何?
- A繼承人、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
- B其他共有人、合法使用人、繼承人
- C合法使用人、繼承人、其他共有人
- D繼承人、其他共有人、合法使用人
【正確答案A】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明定,標售前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順序直接來自法條,不只是實務慣例。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者,優先權視為放棄。 【B選項錯誤】順序顛倒。【C選項錯誤】合法使用人非第一順位。【D選項錯誤】其他共有人順位在合法使用人之後。依土地法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 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幾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 A七日
- B十日
- C十五日
- D三十日
【正確答案C】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題幹文字與本項規定相符,故 C「十五日」正確。 【A選項錯誤】本題共有土地分割不服調處的起訴期間為十五日,不是七日。【B選項錯誤】十日是土地法第104條基地等優先購買的表示期間,並非所有優先購買權通用期限,也非本題。【D選項錯誤】本題適用34條之1第6項十五日,不是三十日。依土地法規定,關於地權及地權限制,下列何者正確?
- A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土地為公有土地
- B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絕對消滅
- C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使用權人,有優先依法 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 D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正確答案D】依【土地法】第16條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如有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A選項錯誤】依【土地法】第4條,公有土地係指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之土地;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雖為公營事業,其所有土地登記於該公司名下屬「法人所有權」而非公有,非公有土地。【B選項錯誤】依【土地法】第12條第1項,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者,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屬相對消滅而非絕對消滅,因嗣後回復原狀時所有權人仍得申請回復所有權。【C選項錯誤】依第13條規定,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非使用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公共設施用地,其設置標準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應就人口分布、所得及納稅能力、地價高低、產業進駐情形等現狀,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 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 B中小學校、社教場所、社會福利設施、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 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 C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 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二十
- D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鐵路、公 路通過實施都市計畫之區域者,應以市區中心為規劃重點,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
【正確答案B】依【都市計畫法】第46條規定,中小學校、社教場所、社會福利設施、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故B敘述與條文相符。 【A選項錯誤】第43條是依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公共設施項目、位置、面積,A以所得納稅能力等替換法定考量。【C選項錯誤】第45條公園等五類用地除特殊情形外合計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非20%。【D選項錯誤】第44條要求鐵路、公路避免穿越市區中心;不是以中心為規劃重點。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下列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管制規定,何者錯誤?
- A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 B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 C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 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 D地上物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政府認有必要時,得令其清除地上物或遷移,且不 得請求補償
【正確答案D】都市計畫法第41條對計畫發布前已有、但不合分區的建築物,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改建;政府限期變更使用或遷移所生損害應適當補償,故D概括說不得補償錯誤。法源不是第50條之1(租稅優惠)。另須區分第50條核准的臨時建築,接到開闢通知時原須無條件自行拆除,不能反向教成所有地上物拆遷必獲補償。 【A選項正確】第50條未取得前得申請臨時建築。【B選項正確】第51條許繼續原使用或改成妨礙較輕的使用。【C選項正確】第50條之2允私有保留地申請交換公有非公用土地,並排除所列財產法令限制。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建築基地出賣時行使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 B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 C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 D基地承租人與基地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發生競合時,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正確答案D】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若與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發生競合時,應以基地承租人(建物所有人)優先於共有人,並非以登記先後定之,故此敘述錯誤。 【A選項正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B選項正確】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視為放棄。【C選項正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所訂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案件應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之情形,何者正確?
- A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 繼承人於六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
- B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列冊管理期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清查並書面通知繼承 人辦理繼承登記
- C列冊管理期間屆滿,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 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 D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並書面通知繼承人、共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依序行使優 先購買權
【正確答案C】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列冊管理期間屆滿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並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A選項錯誤】第73條之1第1項公告聲請繼承登記期間是三個月,非六個月。【B選項錯誤】第2項管理期間十五年,但本條沒有每年書面通知繼承人的規定。【D選項錯誤】第3項順位是繼承人、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非繼承人、共有人、合法使用人;並是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購。不能將優購程序與第2項管理屆滿的地政書面通知混淆。甲乙丙丁戊共有 A 地,持分各五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將 A 地出售 予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不適法,出售為有償讓與行為,應依民法規定,經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 B不適法,共有人不得為受讓人
- C適法,甲乙丙三人已符合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的行使要件
- D適法,買賣契約業經甲乙丙戊同意,縱使戊未經計算在同意人數及應有部分內,仍得依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辦理
【正確答案B】依113年1月1日生效的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2點,有償讓與的多數決處分,共有人除依本法條優先購買外不得為受讓人。甲乙丙雖人數及持分均達3/5,但不能逕選同為共有人戊作受讓人。這不代表全體合意移轉或合法行使優先購買也一律禁止。 【A選項錯誤】34條之1原有多數決特則,問題在本案受讓人,不是一律必須全體同意。【C選項錯誤】符合多數門檻仍須遵守受讓人限制。【D選項錯誤】即使不將戊列入同意人數持分,也不能規避受讓人限制;本題亦非戊依法行使優先購買。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 A抵費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 B零售市場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 C標租時,其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
- D安置原住戶土地得以標售
【正確答案C】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5項規定,依第1項第5款將其餘可供建築土地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原解析指第1項第4款及公營事業用地,與條文不符。 【A選項錯誤】第1項第1款是「抵價地」發交原被徵收所有人,不是市地重劃的「抵費地」。【B選項錯誤】零售市場不在第2款無償登記清單;第3款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可依財務計畫有償或無償撥供,或讓售公營事業,不能一律說按徵收當期地價讓售。【D選項錯誤】第4款安置原住戶所需土地得讓售,與第5款其餘土地公開標售不同。依房屋稅條例規定,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 其房屋稅之稅率為何?
- A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四
- B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 C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點八
- D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正確答案B】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稅率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A選項錯誤】1.2%至2.4%不是本題稅率,也不是自住與公益出租的區間;後者原則1.2%,符合單一自住低現值例外才1%。【C選項錯誤】2%至4.8%為其他住家用房屋,不適用本題起造人兩年內待售特則。【D選項錯誤】3%至5%為營業用房屋的法定區間,本題是住家用待售房屋。依契稅條例規定,有關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下列何者正確?
- A向政府機關標購公產,以政府機關核准產權移轉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 B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 C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承買人拍定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 D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交換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 照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正確答案B】依【契稅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為申報契稅之起算日。 【A選項錯誤】第16條第3項是政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非核准移轉之日。【C選項錯誤】同條第4項是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非拍定之日。【D選項錯誤】同條第5項應以核發使用執照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不是當日,也不是原解析所造的建照變更日。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累進起點地價,下列何者正確?
- A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只有工業用地、礦業用 地及農業用地不包括在內
- B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 本稅率徵收
- C累進起點地價以百元為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 D累進起點地價,應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當年地價稅開徵前計算完竣,並報請財政 部及內政部備查
【正確答案D】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累進起點地價須在規定或重規地價當年地價稅開徵前算妥,分別報財政部及內政部備查;不是土地稅法第33條。 【A選項錯誤】土地稅法第16條第2項七公畝平均地價,除工業、礦業、農業用地外,還排除免稅土地。【B選項錯誤】第15、16條按土地坐落直轄市、縣市分別歸戶計算,不按戶籍所在地門檻。【C選項錯誤】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以千元為單位、以下四捨五入,非百元。依土地稅法規定,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者,在滿足規定要件下,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 免徵土地增值稅。下列有關免稅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 A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
- B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
- C依法完成徵收公告
- D經需用土地人證明
【正確答案C】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者,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於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A、B、D三選項正確】均為法條所定免稅要件。下列有關契稅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由歸屬權利人申報納稅
- B買賣契稅,應由出賣人申報納稅
- C典權契稅,應由出典人申報納稅
- D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由出賣人申報納稅
【正確答案A】依【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於第16條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B選項錯誤】依第4條,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非出賣人。【C選項錯誤】依第5條,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申報納稅,非出典人。【D選項錯誤】依第6條,交換契稅由交換人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由取得不動產之人(即承受人)申報納稅,非出賣人。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列有關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適用 1.2%計徵房屋稅之要件,何者錯誤?
- A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 B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 C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 D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正確答案C】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相關規定,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適用1.2%稅率之要件為:無出租或供營業、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實際居住使用,且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C的全國單一自住且現值低於一定金額,是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但書的1%特別優惠,不是1.2%一般自住的必要條件。 【A、B、D選項正確】無出租營業、符合身分者設籍及實際居住,為第5條及自住認定標準第2條的自住要件;另須全國合計三戶以內。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 銷售該房屋、土地者,其所得稅稅率為何?
- A百分之十
- B百分之十五
- C百分之二十
- D百分之二十五
【正確答案C】依113年考試適用的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境內居住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自土地取得日起五年內完成並出售房地,適用20%特別稅率。不是比照一般持有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該一般級距在房地合一2.0為35%。 【A選項錯誤】10%是符合自住房地優惠時課稅餘額超過400萬元部分的稅率,不是持有逾十年的稅率。【B選項錯誤】15%是一般持有超過十年;超過五年未逾十年為20%。【D選項錯誤】本題法定特別稅率為20%,非25%。境內居住個人一般持有二年內為45%,超過二年未逾五年為35%,勿套舊制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