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爭點
本題涉及公辦市地重劃過程中,主管機關之公告通知義務、所有權人之異議權及主管機關之異議處理程序,茲依平均地權條例(下稱本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規定論述。
二、主管機關應公告通知之事項
(一)重劃計畫書之公告(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勘選一定地區辦理市地重劃,於重劃計畫書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應將重劃計畫書圖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2.公告應於重劃地區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及重劃地區內適當地點為之。
(二)重劃成果之公告(本條例第六十條之一)
1.重劃計畫實施完竣後,主管機關應將重劃結果(包含分配清冊、地價、負擔總費用比例、抵費地處分等)公告三十日。
2.並以書面通知各土地所有權人,使其得依規定查閱及提出異議。
(三)通知方式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書面通知應送達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無從送達者,得依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三、所有權人異議之時機與方式
(一)對重劃計畫之異議
1.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後段,土地所有權人對重劃計畫表示反對意見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
2.連署反對之土地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土地總面積,逾重劃地區土地所有權人半數及其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主管機關應予調處(即所謂「過半反對」之雙重多數門檻)。
(二)對重劃結果(土地分配)之異議
1.依本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
2.逾期未提出者,視為同意分配結果。
四、主管機關對異議之處理
(一)對重劃計畫異議之處理
1.未達雙重多數反對門檻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採納,並依原計畫執行。
2.達雙重多數反對門檻者,主管機關應就反對事項予以調處;調處不成立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必要時得修正重劃計畫或停止實施。
(二)對分配結果異議之處理(本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至第三項)
1.主管機關應予以調處。
2.調處不成立者,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
3.對裁決不服者,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維權益。
五、涵攝與實務見解
(一)市地重劃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重大變動,公告通知程序具有正當法律程序之意義。實務上若主管機關未踐行公告或通知程序,重劃處分恐遭行政法院撤銷。
(二)司法院釋字第七三九號解釋雖係針對自辦市地重劃,惟其揭示之「正當行政程序」原則,於公辦市地重劃同樣具有指導性,主管機關於公告及通知時應充分揭露重劃計畫之必要資訊,並予所有權人合理表達意見之機會。
(三)異議調處制度之設計,反映本條例兼顧效率與權利保障之衡平,主管機關應實質審查異議內容,不得徒以書面程序敷衍。
六、結論
公辦市地重劃中,主管機關應就重劃計畫及重劃結果分別公告三十日並通知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對重劃計畫異議須達雙重多數門檻方應調處,對分配結果異議則應一律調處,調處不成立得層報上級裁決,並得提起行政救濟,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