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ICE · 選擇題(共 25 題)
選擇題目與解析
每題列出題幹、4 選項(正解標朱印紅)與完整解析(含錯誤選項分析)。答案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甲就其所有之 A 地,先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均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關 於二個買賣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前契約有效,後契約無效
- B前契約無效,後契約有效
- C前契約有效,後契約有效
- D前契約無效,後契約無效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345條規定,買賣為債權契約,基於債之相對性,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與他人訂立多數買賣契約,各該契約均屬有效。本題甲雖就同一A地先後與乙、丙訂立買賣契約,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二契約僅生債權效力,均為有效成立。即使嗣後將所有權移轉給一位買受人,也不當然使另一買賣契約無效;不能履行者另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A選項錯誤】訂立買賣債權契約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生效要件;前次出售不使後契約無效。【B選項錯誤】前契約本已有效,並不因後契約訂立而歸於無效。【D選項錯誤】二契約皆不具民法第71條、第72條之無效事由,均非無效。有關行為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年滿 30 歲患有精神疾病致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之甲,當然沒有行為能力
- B年滿 19 歲之乙可以獨自訂立買賣汽車之契約
- C受輔助宣告之丙可以不經輔助人丁之同意贈與使用過之筆電給戊
- D15 歲之庚可以不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擅自丟棄自有之平板電腦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故年滿19歲之乙得獨自訂立買賣汽車之契約。 【A選項錯誤】依第14、15條,須經法院監護宣告才成為無行為能力人,並非患精神疾病即當然如此;個別意思表示是否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作成,另依第75條判斷。【C選項錯誤】第15條之2第1項第2款將贈與列為原則須同意的行為,使用過的筆電不因此免除同意;題示亦無純獲利益或日常生活所必需之例外。未經同意的贈與契約準用第79條,屬效力未定,不能直接稱確定無效。【D選項錯誤】15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擅自拋棄平板所有權屬未經允許的單獨行為,依第77、78條無效;題示並無第84條允許處分財產的情形。甲將其所有之名畫出租於乙,並未將代理權授與乙。詎料,乙竟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之丙 訂立買賣契約,將名畫出賣並交付於丙。甲不承認乙之無權代理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丙善意取得名畫之所有權
- B丙得請求乙損害賠償
- C乙與丙之買賣契約有效
- D乙與丙之物權契約有效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故善意之丙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A選項錯誤】第801、948條善意取得可補救讓與人欠缺處分權,不能補救代理權欠缺。乙以甲名義為法律行為,甲本為所有人,問題是乙無權代理;不能因丙善意就使代理行為對甲生效。【C選項錯誤】依第170條,未經甲承認的無權代理契約對甲不生效力;乙以甲名義簽約,也不因此變成乙本人與丙有效訂立買賣。【D選項錯誤】所有權移轉的物權行為同樣欠缺代理權,甲拒絕承認後不對甲生效。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債權,將該債權讓與丙,甲與丙均未通知乙債權讓與之事情。 嗣後,乙因不知債權讓與之事情,對甲清償 100 萬元,經甲受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與丙之債權讓與無效
- B乙之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 C應經丙承認,乙之債務始消滅
- D甲與丙之債權讓與應經乙承認始生效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本題甲丙均未通知乙,故乙仍得對原債權人甲清償,其清償有效,依第309條規定債之關係因清償而消滅。 【A選項錯誤】依第294條規定,甲丙間債權讓與契約本身於當事人間已生效,僅因未通知不得對抗乙,並非無效。【C選項錯誤】乙之清償對象為原債權人甲,無須經丙承認即生清償效力。【D選項錯誤】債權讓與係讓與人與受讓人間之契約,不須經債務人承認即生效,僅對債務人須通知始發生效力。甲申請之建案因違法無法取得建造許可,遂與乙約定,由甲贈與乙之妻丙 100 萬元後,乙須幫助 甲取得建造許可,後來乙收賄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問甲可否向丙請求返還 100 萬元?
- A可以,依據不當得利
- B不可,100 萬元為不法原因之給付
- C可以,100 萬為違背公序良俗之給付
- D可以,依據無因管理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本題甲為使乙違法為其取得建造許可而贈與丙100萬元,其給付原因屬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之不法原因,依法不得請求返還。第180條第4款另有不法原因僅存在受領人一方的例外,但甲自己為求違法取得許可而行賄,不符合該例外。 【A選項錯誤】雖第179條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惟依第180條第4款之除外規定,本件不得請求返還。【C選項錯誤】雖該給付確屬違背公序良俗(第72條),但正因如此而落入不法原因給付之除外規定,不得請求返還。【D選項錯誤】本件甲係基於自己利益為給付,並無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不符第172條無因管理之要件。甲無權占有乙所有已登記之 A 地 15 年後,乙對甲提起所有物返還請求之訴訟,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 A甲得對乙為消滅時效之抗辯
- B乙之回復請求權不罹於消滅時效
- C甲得對乙主張時效取得 A 地所有權
- D乙之 A 地所有權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25條及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本題A地已登記於乙名下,故乙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第767條)不罹於消滅時效。 【A選項錯誤】乙之請求權既不罹於時效,甲自不得為消滅時效抗辯。【C選項錯誤】依第769條、第770條規定,時效取得之客體原則上限於未登記之不動產,A地既已登記,甲不得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D選項錯誤】所有權為物權,不因時效而消滅,乙之所有權仍然存在。甲與乙訂立租賃契約,將丙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並交付於乙。嗣後,丙對乙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屋,致乙不能為約定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與乙訂立之租賃契約無效
- B甲與乙訂立之租賃契約得撤銷
- C乙得終止與甲訂立之租賃契約
- D乙得以與甲之租賃契約對抗丙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436條準用第435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而不能為約定使用收益,且已不能達租賃目的時,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本題丙請求返還其房屋已致乙不能為約定使用,乙得終止甲乙租約;不能概括成第三人一提告即當然取得終止權。 【A選項錯誤】出租人不必是所有人,甲出租丙的房屋不使甲乙租約當然無效。【B選項錯誤】題示權利瑕疵的救濟為終止,並未另交代錯誤、詐欺或脅迫等撤銷事由。【D選項錯誤】甲乙租約原則只拘束甲乙,題示沒有丙授權或其他使丙受拘束的依據,乙不能以此租約對抗所有人丙的返還請求。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乙未經甲之同意,將 A 屋全部轉租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乙與丙訂立之租賃契約無效
- B甲與乙訂立之租賃契約無效
- C乙得終止乙與丙之租賃契約
- D甲得終止甲與乙之租賃契約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同條第2項規定,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本題乙未經甲同意將A屋全部轉租於丙,甲得終止與乙之租賃契約。 【A選項錯誤】乙丙間之轉租契約基於債之相對性,在乙丙間仍為有效,僅不得對抗甲。【B選項錯誤】甲乙之原租賃契約仍屬有效,僅甲取得終止權。【C選項錯誤】第443條因違規轉租產生的終止權屬原出租人甲,乙不能以自己違規轉租為由援用該條終止乙丙租約;其他終止事由應另判斷。甲在其所有之 A 地上興建 B 屋後,將 B 屋出售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推定甲與乙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 B視為甲與乙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 C推定乙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對 A 地有普通地上權
- D視為乙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對 A 地有普通地上權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本題甲將B屋出售於乙,推定二人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B選項錯誤】條文明定為「推定」而非「視為」,推定得舉反證推翻。【C選項錯誤】條文採租賃關係說而非地上權說。【D選項錯誤】同理,條文亦未規定為視為地上權。有關意思表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甲與乙本為夫妻,為逃避債務,通謀虛偽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完畢,甲乙間已無婚姻關係
- B甲無欲為其意思表示之拘束,而向乙表示將贈與新款手機一部,乙雖明知甲心中之真意,贈與 契約仍有效
- C甲誤將丙誤認為乙,與之訂立買賣契約,該契約有效,但甲得撤銷其之意思表示
- D甲受丙脅迫而與之訂立互易契約,該契約當然無效
【正確答案C】甲將丙認成乙,屬交易相對人同一性錯誤,適用民法第88條第1項的意思表示內容錯誤;不是第2項當事人資格的動機錯誤。契約不當然無效,甲得在錯誤非出於自己過失的要件下撤銷,並應注意第90條一年期間。 【A選項錯誤】兩願離婚須有離婚真意。題目明示通謀虛偽、欠缺離婚真意,不能只因辦妥登記就認婚姻消滅;但單有避債動機,若仍真意離婚,則不能直接認定無效。【B選項錯誤】依第86條但書,乙明知甲無受拘束真意,意思表示無效。【D選項錯誤】依第92條,受脅迫所為意思表示得撤銷,並非當然無效。甲與其 20 歲之兒子乙訂立贈與契約,將甲所有之 A 屋贈與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 乙竟不履行對甲之法定扶養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得解除贈與契約
- B甲得終止贈與契約
- C甲得撤銷贈與契約
- D甲得撤回贈與契約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本題乙不履行對父甲之法定扶養義務(第1114條、第1117條),甲得撤銷贈與。 【A選項錯誤】題示法定扶養不履行適用第416條的撤銷,不是解除契約;解除權是否存在須另有法定或約定依據。【B選項錯誤】本題已完成房屋贈與,所問法定救濟為撤銷,不能改稱終止;不宜概括宣稱所有贈與都是一時性契約。【D選項錯誤】第408條所用名詞也是「撤銷」,不是撤回;其一般任意撤銷限贈與物權利移轉前。本件已移轉,仍可依第416條不履行扶養義務撤銷,並須注意知悉原因後一年及宥恕限制。甲於自有土地上建造房屋一棟,因積欠乙銀行巨款,土地及房屋遭乙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土地 為丙所拍得,房屋為丁所拍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丙可以請求丁拆屋還地
- B丁必須承租丙之土地
- C視為丁於土地上有地上權
- D推定丙與丁間有使用借貸契約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之。本題甲之房地遭拍賣,土地由丙取得、房屋由丁取得,視為丁於土地上有法定地上權。 【A選項錯誤】丁既因法律規定取得地上權,丙自不得請求拆屋還地。【B選項錯誤】法律規定視為地上權而非租賃,丁不須承租。【D選項錯誤】本條採地上權說而非使用借貸說,且條文為「視為」而非「推定」。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 A 地。下列關於甲何時取得 A 地所有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買賣契約有效成立時
- B甲付清買賣價金之時
- C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時
- D乙將 A 地交付於甲之時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本題甲向乙購買A地,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甲始取得A地所有權。 【A選項錯誤】買賣契約僅生債權效力,甲僅取得請求移轉所有權之債權,尚未取得所有權。【B選項錯誤】付清價金僅係履行買賣債務,付清價金本身並非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法定要件。【D選項錯誤】交付為動產物權變動方式(第761條),不動產所有權變動以登記為要件。甲乙丙丁分別共有 A 地,甲以乙丙丁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 A甲乙丙丁於判決確定時,各自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 B甲根據確定判決,請求乙丙丁辦理登記,始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 C共有物分割之判決是確認判決,僅在確認甲乙丙丁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 D共有物分割之判決是給付判決,甲有權請求乙丙丁給付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實務見解認為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成之訴,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效力,各共有人於判決確定時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此處就題示各人原物分得部分而言,並依第759條於登記後始得處分該不動產物權。 【B選項錯誤】分割共有物判決為形成判決,判決確定即發生效力,不須再辦登記始取得所有權,登記僅為處分要件(第759條)。【C選項錯誤】分割共有物之判決為形成判決,非確認判決。【D選項錯誤】亦非給付判決,無須請求他共有人給付。甲以行使普通地上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在乙已登記之 A 地上有 B 屋,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 A甲已經取得普通地上權
- B甲得請求登記為普通地上權人
- C因乙之 A 地已辦理登記,故甲無法時效取得
- D甲得直接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同意甲登記為普通地上權人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第770條規定,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土地者,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本題甲符合要件,得請求登記為普通地上權人,非當然取得。 【A選項錯誤】完成占有期間只取得請求登記的地位,須登記才取得地上權。【C選項錯誤】依第772條,時效取得所有權以外財產權可及於已登記不動產,不受769條未登記限制。【D選項錯誤】應先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經公告、異議及土地法第59條調處等法定程序處理爭議;不能跳過登記程序,直接要求土地所有人同意登記。甲以自有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以擔保其債權,該債權之請求權於 113 年 3 月 1 日因時效而消滅。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因從屬於擔保債權,故抵押權隨之消滅
- B抵押權人須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實行其抵押權
- C抵押權無消滅時效,可一直存續
- D從此之後,抵押權之實行須經債務人同意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本題債權請求權於113年3月1日罹於時效,乙須於五年內實行抵押權,否則抵押權消滅。 【A選項錯誤】抵押權具從屬性,但債權請求權時效完成時,抵押權並非立即隨之消滅,而係給予五年行使期間。【C選項錯誤】抵押權依第880條有五年除斥期間限制,並非永遠存續。【D選項錯誤】抵押權之實行不須經債務人同意,抵押權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第873條)。依第144、145條,時效完成原則賦予債務人拒絕給付抗辯,不等於債權本體當然不存在;抵押擔保另受第880條限制。甲向乙銀行貸款新臺幣 500 萬元,並以甲所有之 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雙方約定債權已屆清 償期而未為清償時,A 地之所有權移屬於乙。就該流押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絕對無效
- B相對無效
- C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D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873條之1第1項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本題甲乙之流押約定(流抵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流押約定的登記對抗效力,與嗣後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是不同問題;不能據此認為到期未清償即不經移轉登記而自動取得土地。 【A選項錯誤】現行法已修改,流押契約並非絕對無效。【B選項錯誤】流押契約在當事人間為有效,並非相對無效。【C選項錯誤】流押契約於當事人間之效力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僅登記方得對抗第三人。甲向乙銀行借貸新臺幣 1000 萬元,並以甲所有之 A 屋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因第三人丙 之過失,致 A 屋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乙之抵押權因 A 屋滅失而消滅
- B乙就甲對丙所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有權利質權
- C乙就甲對丙所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有動產質權
- D乙就甲對丙所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有普通抵押權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881條第1項、第2項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本題A屋因丙過失滅失,乙就甲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取得權利質權。 【A選項錯誤】條文有但書之物上代位規定,抵押權並未完全消滅。【C選項錯誤】損害賠償請求權係權利,非動產,應為權利質權而非動產質權。【D選項錯誤】抵押權客體限於不動產或特定權利,賠償請求權不得設定抵押權,而係權利質權。著有數本暢銷理財專書之甲,某日遭汽車駕駛人丙撞傷,卻於與丙損害賠償協議達成前,突發心 肌梗塞猝死,留有土地一筆及尚未繳清貸款之房屋一棟,某上市電子公司股份 100 萬股,銀行存 款 30 萬元,尚欠有乙銀行之信用貸款 20 萬元。下列何者非屬繼承之標的?
- A尚未繳清貸款之房屋
- B甲所著理財專書之著作權
- C甲對丙依據民法第 195 條規定可主張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 D甲積欠乙銀行之 20 萬信用貸款
【官方更正:B、C均給分】網站保留考選部更正答案B、C。B的「著作權」用語過廣: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著作人、不得繼承;著作財產權則可在存續期間內繼承,不能教成所有著作權均不可繼承。C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不得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金額或已起訴者例外。題示協議未成,也未記載已起訴;須保留這兩個例外,不能只憑未達協議就忽略起訴例外。 【A選項為繼承標的】房屋未繳清貸款不影響其作為遺產,相關債務另依1148條承受。【D選項為繼承標的】金錢債務亦屬承受範圍,繼承人原則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非只繼承資產不繼承債務。民法就夫妻財產制採類型法定原則,下列何者並非我國現行民法規定之夫妻財產制類型?
- A法定財產制
- B共同財產制
- C分別財產制
- D統一財產制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1005條以下規定,現行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第1005條、第1016條以下)及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包括共同財產制(第1031條以下)及分別財產制(第1044條以下)。並無所謂「統一財產制」之類型。 【A選項正確】法定財產制為民法所明定。【B選項正確】共同財產制為約定財產制之一種,民法有明文。【C選項正確】分別財產制為約定財產制之一種,民法有明文。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關 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應以書面為之
- B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C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 D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原則上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第1008條第1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故登記並非生效要件,僅為對抗要件。 【A選項正確】第1007條明定應以書面為之,選項敘述正確。【C選項正確】第1008條第1項明定登記為對抗要件,選項敘述正確。【D選項正確】依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選項敘述正確。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乙女與丙男發生婚外情,並生下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丁係在甲與乙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推定為甲乙之婚生子女
- B甲自知悉丁非其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得對丁提起否認之訴
- C丙得以甲與丁為被告,提起否認甲與丁間具有親子關係之訴
- D丁與乙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乙無須出面從事認領之動作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故否認之訴提起權人僅限夫妻之一方或子女,生父丙並無提起否認之訴之權限。 【A選項正確】依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敘述正確。【B選項期間正確】依第1063條第3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為之,期間敘述正確;但實際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63條,應以未起訴的乙及丁為共同被告,不能理解成只告丁即可。【D選項正確】依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敘述正確。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並無任何子女。嗣後,甲男死亡,繼承人為乙與甲之父母丙丁。關於乙女之 應繼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乙與丙丁平均繼承,各三分之一
- B乙女之應繼分為遺產之二分之一
- C乙女之應繼分為遺產之三分之二
- D乙女之應繼分為遺產之四分之三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144條第2款規定,配偶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本題甲死亡後無子女,繼承人為配偶乙及父母丙丁(第二順序),乙之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丙丁均分。 【A選項錯誤】非平均繼承,配偶有特別應繼分規定。【C選項錯誤】三分之二係配偶與第四順序(祖父母)同為繼承時之應繼分。【D選項錯誤】四分之三非民法所定配偶應繼分比例。民法關於特留分比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B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C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D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正確答案C】依113年考試時有效的【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故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三分之一,非二分之一。 【A選項正確】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敘述正確。【B選項正確】父母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敘述正確。【D選項正確】配偶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敘述正確。甲死亡後留有土地一筆,由其妻乙、兒子丙及女兒丁及戊繼承,因丙不想繼承該筆土地,故向法 院以書面聲明拋棄繼承,並通知其他應繼承之人,戊知悉後,則向乙、丙、丁表明,其也要拋棄 繼承,並拒絕繳納遺產稅及辦理繼承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丙收到法院寄發之「台端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函件時,拋棄繼承才生效
- B丙拋棄繼承時,其子女可代位繼承
- C戊亦已經拋棄繼承,不得繼承土地所有權
- D甲之繼承人有乙、丁、戊等三人,應繼分均等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本題僅丙依法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書面聲明,其拋棄有效;戊僅向其他繼承人表明拋棄,未向法院以書面為之,其拋棄不生效力,仍為繼承人。故繼承人為乙、丁、戊三人(丙拋棄後視同未繼承),依第1144條第1款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者應繼分均等。 【A選項錯誤】拋棄繼承為單獨行為,於合法書面聲明到達法院時生效,法院之備查函僅為通知,非生效要件。【B選項錯誤】依第1176條第1項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由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繼承,並不發生代位繼承;代位繼承限於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之情形(第1140條)。【C選項錯誤】戊未依法定方式向法院為之,拋棄不生效力,仍應繼承。